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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生纱厂看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的特点(2) 作者:朱荫贵

[日期:2006-10-17] 来源:  作者: [字体: ]
2. 怎样看待“官利”制度

在大生纱厂和大生系统企业的分配方式中,普遍实行“官利”分配制度。“官利”又称“官息”、“正息”。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凡股东一经入股,不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均需按年利八厘起息。在结算时,先派官利,然后结算营业利益。不足,即谓之亏损,有馀,再分红利。由于企业从筹办到开工一般均需几年,而这几年中不可能有利润,为支付官利,企业往往需“以股本给官利”,或“借本以给官利”。 大生纱厂筹办期的四十四个月中,资金十分紧张,除“应归入成本”的费用外,“用去不返者止五万余”。其中,“各股官息”即占“一万七千余”, 合三分之一强。这个事例,就是官利分配在企业筹办期加重企业负担加据资金紧张状况的典型一例。

正因官利具有这种性质,在以往的研究中,大都对其持否定态度。如有的学者认为,官利制度减少了大生“企业的资本积累,增加了企业的困难”,是大生企业集团衰落如此之快的根本原因之一。 另有学者认为,“它对企业的正常发展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企业素质的提高”,“严重影响了大生纱厂扩大再生产的规模,日益蚕食大生资本的积累”,“从内部蛀空了大生纱厂”。 还有的学者认为,“官利制的最大弊端在于扭曲企业制度,……尤其是利润分配问题,直接导致企业实施‘有利尽分’政策,祸害企业无穷”。

那么,作为当时当事人的张謇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呢?在“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中,张謇有一段话比较清楚的表明了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他对崇明分厂开工六届的帐略说略进行总结时,表明:“自甲辰至丁未三月初四,共付官利九万一千四百七十余两。开办费所谓九万六千五百四十余两,非纯费也,官利居多数也。……自丁未三月初五至戊申年终,又付官利十二万三千七百九十余两。而两届之亏,十二万零五百五十余两,非真亏也,官利占全数也”。在这里,他首先确认了官利分配对企业结算的影响。但是,他对有人提到国外没有官利制度这一点却并不表赞同:“有谓泰东西各国商业,获利若干,皆以本年营业为准。赢利若干,即派利若干,提奖若干,无所谓官利,即无所谓馀利。……虽然,各国自有习惯,有他国之习惯,乃有他国之公例,乌可以概中国?”接着的一句话,表明他对中国有官利制度的真实想法,“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蝟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

显然,这里我们需要注意,张謇对官利的评价并非仅仅从分配的角度下断语,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含而未发的内容。

确实,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条件和要求。严中平先生认为,“官利制度显然是这个时代的通行制度,各公司无不如此”。 严先生在这里虽指的是纺织企业,但据笔者对此问题的接触,官利制度确实普遍存在于近代中国的股份制企业中。1872年成立的近代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轮船招商局,在其发行的股票上就明确标明:“当经本局议定,招集股银壹百万两,分作千股,每股银壹千两,先收银五百两,每年壹分生息……”。 十九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社会掀起了一股招股集资兴办近代股份制企业的热潮, 从现在能够找到的当时留存下来的文献中,绝大多数企业的章程或股票中都有关于官利的明确规定。如《申报》1883年1月14日刊登的“徐州利国矿务招商章程”中,关于分配股息的第四条即规定:“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壹分,下余花红银两,以二成酬劳办事诸人,八成按股均分”。开平矿务局招商章程的第六条中有内容几乎完全相同的规定:“即将每年所得利息,先提官利一分,后提办事者花红二成,其余八成仍按股均分”。上海机器织布局招商章程中有“股本宜提官利也。今集股四十万两,官利照禀定章程周年一分起息,每年共计九八规银肆万两”的规定。山东登州铅矿的招商章程中有“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熔炼发售之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 的规定。上海平准股票公司的章程中同样规定有“本公司股本官利议定长年一分”。 值得深思的是,这种官利制度并非仅仅存在一时,而是从晚清一直延续到民国,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和四十年代中国股份制企业的规章制度中,仍然有相当部分企业明确标明了这种规定,只不过将“官利”“馀利”的名称改变成了“股息”和“红利”。

可见,官利制度是普遍存在于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分配方面的一种制度,是近代中国股份制企业面向社会筹集资本时不得不面对的颇具中国特色的“国情”之一。并非始于大生,亦非结束于大生。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制度呢?一般来说,一种制度得以存在,必然有使其得以存在的种种原因,也必然受制于当时社会环境和经济结构的种种规定性。官利制度的存在也不例外。从根本上来说,官利制度的存在,是近代中国资本较为缺乏,是一个高利贷社会的性质所决定。众所周知,传统中国社会资金的流向,是土地、高利贷、旧式商业和房地产业。金融机构和民间的放款利率都很高,上述大生纱厂筹办期所借钱庄贷款月息达一分二就是一例。而且,这种高利率现象并非存在一时一地,而是近代中国较为普遍的现象。据日本人1910年的一份调查,中国23个主要城市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如表1所示:

表1 中国各地金融机构放款利率(年利.厘)

主要地区|放款利率|主要地区|放款利率
平均|12.5-14.8|湘潭|6.0-7.2
营口|9.6|沙市|12.0
北京|6.6-12.0|宜昌|12.0-18.0
天津|8.4-9.6|重庆|10.0-12.0
芝罘|10.0-20.0|南昌|11.0
上海|7.2-9.6|宁波|6.0-8.4
汉口|9.6|福州|8.0-20.0
镇江|8.4-9.6|厦门|10.0-25.0
南京|12.0|汕头|12.0
芜湖|12.0|温州|15.0-30.0
九江|9.6-18.0|广州|18.0-36.0
长沙|9.6-11.0|梧州|12.0-15.0

资料来源:“支那经济报告书”1910年,50号。转引自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016页。

从这份调查表调查的23个城市来看,放款年利最低的为6厘,最高的为3分6,“其平均利率大约在12%-14%之间,与欧美各国比较起来看,其利率之高,实在惊人”。“因此,投资人与此相比,要求很大的利息,……不支付较高的股息,便难募到资本”,“因此必须事前规定官利的保证,然后招募股本才有可能”。 这是日本调查者站在圈外的评论。 1914年,张謇在就任农商总长任后向国务院提出的奖励工商业法案中,关于这一点也有相同的看法:“吾国利率常在六厘以上,银行钱庄定期贷付之款,有多至九厘或一分以上者。各种公司招股,有定为官利七厘或八厘者,此无它,市场之情势然也”。原因是“不发官利,则无以动投资者之心”之故。

可见,近代中国普遍存在的高利贷,是官利制度必然产生的前提。在近代中国,要成为企业家,要面向社会筹集资金兴办近代企业时,面对的社会现实,就是这种普遍存在的高利贷利率。要改变社会资金的一般流向,改变传统的投资途径,使出资者愿意把资金投向企业,把资金投向对他们来说是新的、不熟悉而又有一定风险性质的事业时,只能在当时社会环境规定的条件下,靠自身作出一定的修改和适当的调整,否则不仅无法改变社会现状,而且会使自己的目标根本无法实现。从这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我们就不难理解张謇“且亦赖依此习惯耳。否则资本家一齐蝟缩矣,中国宁有实业可言?”的感叹背后所隐含的内容了。

但是,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张謇虽然发出这样的感叹,并不表明他赞同官利制度。实际上,当他就任农商总长后很快推出的《公司保息条例》,正是他力图利用国家权力对企业实行“保育”,希望以国家的财力给企业三年筹办期以补助,改变官利制度,改变企业在筹办期因无利润而用股本支付官利对企业形成的不利状况。他在“与财政部会拟保息条例给大总统呈文”中说:“凡民间集股结合公司,三年之内,多不能获利,以现今金融之耗竭,利率之腾贵,使投资者三年之间,无利可收,则群情观望,企业者无所藉手,商业之隆,盖无可望”。因此,“今以保息之法,由国家指定的款,专备保息之用,民间能结合公司资本达若干万元以上者,每年给予若干元,以为其资本之息。冀投资者对于将来,有无穷之希望,对于现在,又有自然之收入,庶几集股较易,而公司之成立较多,公司当三年之内,不须剥蚀资金,以应股本之息,则发达较速”。 然而,由于北洋政府财政极度困窘,张謇制定并极力想推行的这项措施,并未得以实行。官利制度也便依然得以延续。

可见,官利制度之设,是当时中国资本市场环境条件的派生物。它既可以说是无奈之举,也可以说是中国近代企业家为向社会筹集资本、适应社会而作出的一种“改革”。


三、制度建设――大生纱厂第一届股东大会的尝试

大生纱厂开车生产后,由于有原料、有市场,加上张謇把握了“纺厂获利之多寡,枢纽在进花出纱” 的关键,经营得法,成为1913年前华商十九家纱厂中唯一一家“未经改组、出租、出卖,而能继续增机增资者”,“其余十八家莫不曾经失败易主”。 相反,大生纱厂连年获得利润。大生纱厂获利的情况可见表2:

表2 大生纱厂1899-1913年盈利及公积统计表

年份|纱锭数累计(锭)|资本累计(元)|公积金累计(元)|历年纯利(元)|附注
1899|20350|699000|-|-|大生纱厂开车
1900|20350|699000|14000|73000| 
1901|20350|811000|35000|148000| 
1902|20350|811000|77000|262000| 
1903|20350|1580000|198000|371000|为增锭集股
1904|40700|1580000|242000|451000|增锭开车
1905|40700|2521000|431000|676000|为设分厂集股
1906|40700|2521000|543000|560000| 
1907|66700|2684000|551000|78000|崇明分厂开车,呈商部,注册称纺纱有限公司
1908|66700|2791000|579000|222000| 
1909|66700|2791000|613000|346000|自此以下纯利包括分厂在内
1910|66700|2791000|621000|105000| 
1911|66700|2791000|635000|241000| 
1912|66700|2791000|663000|618000| 
1913|66700|2791000|731000|742000|分厂“自保险”8000两加入公积
合计|66700|2791000|731000|4893000| 

资料来源:佚名撰:南通地方自治十九年之成绩,上册。又张謇撰以下各文:大生崇明分厂十年事述,九录,实业录,卷5;大生纱厂股东会提议书,实业录,卷4;大生纺纱公司二十年记念开会词,实业录,卷6。转引自汪敬虞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第1075页。

在大生出现引人注目的连年利润的条件下,一个新出现的现象同样十分引人注目:这就是张謇新创办和投资的企业数目,同时出现了迅速的增加。表3统计了张謇新创办和投资的企业数量。

表3 张謇创办和投资的企业统计(1901-1911年) 资本单位:元

企业名称|设立年代|资本额(元)|附注
1、创办的企业| | | 
南通通海垦牧公司|1901|308000|本年大生纱厂增资112000元
南通广生油厂|1902|70000| 
南通大兴面粉厂|1902|20000| 
南通大隆油皂公司|1902|20000| 
南通阜生蚕桑公司|1903|20000| 
南通翰墨林印书馆|1903|14000| 
南通同仁泰盐业公司|1903|140000| 
南通大达内河小轮公司|1903|50000|本年广生油厂增资140000元,大生纱厂增资769000元。
南通大达轮步公司|1904|186200|本年同仁泰盐业公司增资70000元。
南通泽生水利公司|1905|25000| 
南通资生铁冶厂|1905|70000| 
南通颐生酿酒公司|1905|70000|本年大生纱厂增资941000元,
南通达通航业转运公司|1906|13500|1911年增资1500元。
南通大中通运公司|1906|20000| 
崇明大生纱厂|1907|1211000|本年大生纱厂增资163000元,翰墨林印书馆增资20000元,大隆油皂公司停。
南通大咸盐栈|1908|20000|本年大兴面粉厂停。
南通复新面粉公司|1909|140000|本年广生油厂增资210000元。
2、参加投资的企业| | | 
上海大生轮船公司|1900|32000|与朱葆三合办。
镇江大照电灯厂|1904|140000|与郭鸿仪等合办。
镇江开成笔铅罐厂|1904|140000|与许鼎霖等合办。
吴凇江浙渔业公司|1904|300000|袁树勋为监督。
海州海赣垦牧公司|1905|420000|与沈云沛等合办
海州赣丰饼油公司|1906|420000|与许鼎霖等合办
徐州耀徐玻璃厂|1907|839000|与丁宝铨等合办
景德镇江西瓷业公司|1907|200000|与瑞澂等合办
苏省铁路公司|1907|1500000|与汤寿潜等合办

资料来源:通州兴办实业之历史,南通地方自治十九年之成绩等。(这里张謇兴办通州师范学校每年从大生纱厂支出的费用一万多两,未包括在内。)转引自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科学出版社1957年版,第1069页。(本表有少量删节)

张謇新创办和投资企业的资金,相当部分利用的是大生纱厂的公积金。到1906年,对外投资(包括往来)利用的大生资金总数已达60余万两。 张謇之所以要如此,实际上是由他的理想决定的。张謇放弃仕途,经商办实业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他救国救民,成为尧、舜那样的“实业政治家”,实现他“地方自治”的计划,而并非是为了赚钱而赚钱。所以,当大生纱厂站稳脚跟获取利润后,张謇即迅速开始实行他改造通州开一代风气的计划。创办新企业和对外投资,只不过是他“谋就地所宜之实业”的实施而已。

但是,张謇的这种高速扩张,蕴含着相当的危险。在短时间里兴办这么多企业,必然难以对市场、原料、经营者素质即人、财、物等等方面全面考查,从而带来消极后果。实际上,这些企业在兴办以后,大多效益不佳,有的甚至开办不久即已停办。可是,张謇的状元头衔、他同清政府以及地方大员的关系、他在乡里的威望和他在创办大生纱厂中的功绩,都使他处于特殊的地位,使调整和改变他的决定,成为困难的事情。但是,也就在这时,我们看到大生纱厂出现了一个重要转折:1907年大生纱厂召开的第一次股东大会,使这种状况得到了改变。
1907年大生纱厂召开的股东大会,可能是1903年清政府成立商部,1904年颁布《公司律》后,全国首次召开的民族资本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这次大会在中国企业制度的建设方面,留下了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在我国民族资本股份制企业的经营史上,应当给予相当的重视。从这次大会留下的记录和史料来看, 这次大会在议程、议案和形成的决议等等方面,基本上都是按照当时公布不久的《公司律》的规定进行的。会议在平等、民主的气氛中讨论了大生纱厂体制、经营、分配、人事等等方面的问题,“凡关乎有限公司范围内之大纲,已逐条提议”,并由股东进行了表决。会议进程中股东出现不同意见和相互驳难时的解决办法,系采用表决和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解决。这里,仅从会议对大生纱厂在体制方面所作的决议,作一点初步的分析。

这次会议对大生纱厂在体制方面作出的决议,大体可分以下几方面:

1. 将大生纱厂改为股份有限公司,“从前本厂一切组织,是无限制、无法律之办法。今既开股东会,应由无限制、无法律之地位,改为有限制、有法律完全之公司。应先定名为‘大生股份有限公司’”,“今既改为‘有限公司’,一切应按照公司律办理,应以有限公司为范围,凡范围内应有之条目,逐项提议,不必以总理说明书为次序”。

2. 从体制上理清大生纱厂与它创办和投资的企业的界限。具体做法是:另外成立一个通海实业公司。从大生纱厂历年公积及第八届余利中提出银六十万两,作为通海实业有限公司股本,发给股票,统管大生创办和投资的各个公司。“以后各公司止与实业公司直接,不得与大生牵混,是为有限制、有法律之办法”。

3. 对大生纱厂的资金作出决议:“按公司律第七十五条,公司股本及公司各项银两,系专作创办合同内所载之事者,不得移作他用”。同时决议“以前大生与实业各公司往来垫付各款,应逐项调查,以定划清界限办法”。“除实业各公司垫款外,所有大生与沪上各户往来各款,亦应清查实数,定期归还”。

4. 大生原有四所董事,“现拟改名会计、考工、营业、庶务四所,每所设所长一员,由总理协商董事局委托任用。所长以下各职员,隶于会计所者为会计员,余类推,均由总理选用。

5. 对总理的权力作出规定:“总理有事离公司,由总理于四所长中随时委托一人,暂代总理职务”。“以后本公司重大之事,由董事局会同总理议决。寻常之事,由各所长关白总理自行议决”。

会议还对查账、选举、分配、保险等等作出了决议。显然,这次大会的决议和通过的议案,在大生纱厂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方面,迈进了一大步。这次会议留下的种种记录和资料,也成为我们今天研究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制度演变的重要资料。在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中,我们应当注意,针对大生纱厂资金问题有多条决议形成,这些决议对过去挪用资金和到处投资的情况作出了限制,很大程度上是对张謇的权力形成了制约。例如决议中明确指出“按公司律第七十五条,公司股本及公司各项银两,系专作创办合同内所载之事者”,“不得移作他用”。对张謇已经铺下的大摊子,对大生与其它企业的资金纠葛,决议也提出了处理办法:“以前大生与实业各公司往来垫付各款,应逐项调查,以定划清界限办法”。“除实业各公司垫款外,所有大生与沪上各户往来各款,亦应清查实数,定期归还”。为防止大生纱厂今后再与其它企业纠缠不清,股东大会还从改变体制方面入手进行尝试:从大生纱厂历年公积及第八届余利中提出银六十万两,另外成立一个通海实业公司,统管大生创办和投资的各个公司,就是他们想出来并实行的办法。“以后各公司止与实业公司直接,不得与大生牵混,是为有限制、有法律之办法”。“以后本公司重大之事,由董事局会同总理议决。寻常之事,由各所长关白总理自行议决”。

显然,这些办法的一大用意,是要堵住张謇按一己愿望作出决定、随意进行投资的可能,是对张謇权力进行的制约。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从另一方面看,这些对个人权力进行制约的做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前进了一大步,是从制度和法律方面对企业实行规范经营管理的一种努力和尝试。这也是表3中1907年后新创办的企业明显减少、对外投资的企业绝迹的一大原因。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在制度建设方面出现的变化,看到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发展过程中进步的一大证据。这些方面,在研究中国早期股份制企业时,确实值得我们给予相当的重视。同时,从这里,我们也不得不佩服张謇的胸襟,因为这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进行改革,实际上是由他自己推进的,而自己对自己的权力作出限制,毕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做得到的。(全文完)



出处:<中国经济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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