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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修订《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规则》

[日期:2021-02-27] 来源:集邮杂志社  作者: [字体: ]
2021年,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修订了《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规则》,新修订的《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规则》全文如下。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集邮展览规则

(2021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举办集邮展览(简称邮展)是提高集邮水平、传播集邮文化、推动中国特色集邮事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其宗旨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集邮文化事业发展;普及集邮知识,全面提高集邮水平;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邮政事业发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中华全国集邮联合会(简称全国集邮联)主办的国家级或全国性竞赛集邮展览(简称国家级邮展)。

第二章  邮展组织委员会

第三条 邮展组织委员会的组成

(一)国家级邮展应当成立邮展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邮展的组织与实施。

(二)组委会主要由主办和承办单位人员组成。

(三)组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四)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相关办事机构。

第四条 组委会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实施邮展开闭幕式、颁奖会、布展撤展、展场管理、会务等方案。

(二)制定和颁布邮展特别规则及相关文件资料。

(三)审定邮展评审委员、征集员及展品获奖名单。

(四)召集会议,研究处理邮展事项。

(五)检查落实各项工作。

第三章  展览规模、展期、类别、奖级

第五条 展览规模、展期

(一)综合性国家级邮展规模不少于800框,展览时间不少于3天。

(二)专项性国家级邮展规模不少于200框,展览时间不少于2天。

(三)为积极发展中国特色集邮,全国集邮联新设主题性全国邮展。主题性全国邮展规模不少于200框,展览时间不少于2天。

(四) 综合性国家级邮展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次,专项性国家级邮展可适时举办,主题性全国邮展配合国家重大主题活动适时举办。

第六条 展览类别

综合性国家级邮展所设类别一般应包括本规则规定的所有展览类别;专项性国家级邮展所设类别只包括本规则规定的某项或某几项展览类别;主题性全国邮展可包括本规则规定的所有展览类别。

(一)竞赛性类别

1.传统集邮类

2.邮政历史类

3.邮政用品类

4.航空集邮类

5.航天集邮类

6.专题集邮类

7.极限集邮类

8.印花税票类

9.集邮文献类

10.青少年集邮类

11.图画明信片类

12.一框集邮展品

13.现代集邮展品

14.开放集邮展品

15.试验集邮类

鼓励尝试新的展品类别,新类别将列入试验集邮类,相关规则由邮展委员会研究制定。
为吸引更多的会员参展,邮展应展出不少于总规模15%的首次参展展品。为鼓励青少年参展,应展出不少于总规模5%的青少年集邮类展品。

(二)非竞赛性类别

组委会可根据需要展出荣誉类、特邀类、官方类、评审员类等非竞赛性展品,具体类别在邮展特别规则中予以规定。

第七条 展品奖级

(一)展品奖级及分数

1.大金奖           95分及以上 

2.金奖              90-94分  

3.大镀金奖         85-89分

4.镀金奖           80-84分 

5.大银奖           75-79分

6.银奖             70-74分

7.镀银奖           65-69分

8.铜奖             60-64分 

(二)奖级及奖品

1.青少年集邮类A组、B组展品最高奖级为大镀金奖,C组最高奖级为金奖。

2.一框集邮展品设一框金奖(90分及以上)、一框镀金奖(80分-89分)、一框银奖(70分-79分)、一框铜奖(60分-69分)四个奖级。

3.试验集邮类奖级按邮展特别规则执行。

4.对获奖者颁发奖牌及获奖证书。

5.对未获奖者颁发参展证书。

第八条 特别奖及祝贺

(一)邮展可设特别奖,奖励具有独创性和特色突出的展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均可捐赠特别奖奖品,由评审委员会按捐赠者意愿原则上授予获大镀金奖(含)以上的参展者。

(二)评审委员会对于集邮研究水平较高或有独创性的展品可予以祝贺。

第四章  参展者、展品要求、参展资格

第九条 参展者

(一)参展者条件

1.参展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为全国集邮联会员(特邀参展者除外)。

2.参展者无年龄(青少年集邮类参展者除外)、民族、职业、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限制。      

(二)参展者权利

1.参展者可用化名参展(青少年类除外),但报名时需将真实姓名告知组委会。

2.参展者在收到组委会确认其展品参展通知前,可撤回递交的参展申请。

3.组委会为参展者提供一份邮展期间的参观券、一份邮展目录和获奖目录。

4.参展者可参与其他国家(地区)组织的国家级邮展,但必须在参展前向所属省级集邮协会报告,并由省级邮协报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备案。展览结束后向集邮联提交展览目录、获奖目录、获奖证书等资料(复印件)备案,审核通过后等同国家级邮展成绩。

(三)参展者义务

1.向组委会报告真实姓名。

2.遵守本规则和邮展特别规则。

3.在正式接到组委会确认展品参展通知后,原则上不得撤回参展申请。

4.按邮展特别规则的规定缴纳参展费(人民币)。

5.参展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征集员交接展品,并提供与参展展品一致的扫描电子文件,文件格式为tif、jpg 或 pdf格式,分辨率不低于300 dpi。

6.参展者须服从评委会评审结果。

(四)参展者罚则

1.如收到组委会确认参展通知后而无故拒绝的参展者,将在两年内不允许参加国家级邮展。

2.凡在参展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姓名和展品拥有年限,青少年集邮类参展者虚报出生年月的,将不予评审或撤销该展品的获奖成绩。

3.拒绝接受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奖项,三年内不允许参加国家级邮展。

第十条 展品要求

(一)参展者对参展展品拥有所有权。如该展品为他人赠送或购入,须拥有该展品所有权两年以上并经修改后方可参展,此类展品应视为新的展品。

(二)参展展品素材必须符合邮展规则和相应各类别的专用规则及指导要点的要求。

(三)不得展出邮展特别规则规定的不适用素材。

(四)展品说明文字为中文。

(五)除一框集邮展品、试验集邮类和青少年集邮类展品外,参展展品应为5框,曾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大镀金(含)以上奖级的展品应展出8框。

(六)贴片尺寸、颜色、素材厚度等要求执行特别规则的规定。

(七)展品应装入护邮袋中展出。

(八)参展者可注明素材珍罕程度,但不应注明价格。如有需要,参展者须向评审委员会提供相关素材的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参展资格

(一)获得省级邮展镀金奖(含)以上奖级的展品,方有资格申请参加国家级邮展。文献类展品及邮展特别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参展者应向组委会确认的所属省级协会征集员申请参加邮展,组委会不接受个人参展申请。

(三)邮展组委会接受展品参展的决定,由所属省级协会征集员告知参展者。

(四)在国家级邮展中获得三次大金奖的展品,应参加荣誉类展出,不得继续参加国家级邮展的竞赛性展出。

(五)非竞赛展品在接受邀请后须遵守邮展特别规则,严格执行展品交接手续,配合征集员布展,按展出时间完整参展。

(六)征集员送展时需将参展者提交的与参展展品一致的扫描电子文件交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备案。

第五章  展品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 征集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全国集邮联的各项规章制度;无犯罪记录。

(二)品行端正、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具备一定的集邮专业知识,并能基本掌握各类别展品的主要特点和区别。

(四)熟悉邮展征集工作流程和基本要求,了解本规则。

第十三条 征集员的产生

(一)展览设总征集员、副总征集员、征集员。

(二)由全国集邮联或邮展组委会指定总征集员一名、副总征集员若干名。

(三)征集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推荐,特殊情况可由全国集邮联邮展委提名推荐。

(四)须经全国集邮联批准确认,方能承担展品征集工作,并由组委会颁发征集员证书。

(五)如征集员不能履行职责时,所属集邮协会应当提出申请予以更换。

(六)原则上每个参展省级集邮协会安排一名征集员,展品超过30框(含)以上时,可每30框向总征集员申请增加一名助理征集员,助理征集员与征集员等同管理。

第十四条 征集员职责

(一)总征集员负责全国展品的组织征集、征集员管理、布展规划等相关工作,负责与组委会、评审委员会有关协调工作。副总征集员协助总征集员工作。

(二)征集员负责完成全国集邮联布置的各项征集工作,按规定准时下发有关文件通知、上报参展材料。

(三)接受本协会展品作者的参展申请,并告知邮展特别规则,解答咨询。

(四)按照邮展特别规则对申报者的姓名、年龄、展品类别和展品以往获奖情况等进行初步核查。

(五)严格执行《邮展特别规则》的规定,重点审核掌握不宜展出的素材。

(六)在全国集邮联邮展委确定接受展品后,督促参展者按时准备好参展展品,与参展者办理交接手续,按时将展品送至展览场地,并按规定要求进行布展和撤展;

(七)对参展展品运送过程中的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严格履行展品清点、签字交接手续。按照统一的规定进行上框、撤框;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总征集员提出申请,批准后方能办理。

(八)向参展者收缴参展费并交付组委会。

(九)征集员应在邮展期间配合评审委员会开框检验,并记录和转达对展品的点评意见。

(十)展览期间,征集员有向参观者介绍推荐本省展品的义务。

(十一)展览结束后按手续向参展者返还展品,并将目录、证书、奖牌等转交参展者。

第十五条 征集员待遇

(一)组委会为征集员提供在邮展期间的食宿条件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二)组委会为征集员提供在邮展期间可自由出入展场的证件、一份参观券、一份邮展目录和获奖目录、邮展期间所有正式活动的请柬、邮展宣传纪念品或等同于镀金奖牌的纪念奖牌。

第十六条 征集员的监督

组委会、所属集邮协会和参展者均有权对征集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于因主观原因不履行义务的征集员,全国集邮联视情节可做出如下处理:

(一)要求改正

(二)停止工作

(三)取消资格

第六章  展品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

(一)邮展设立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员、见习评审员和专家组成, 负责评审工作。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评审组长。

(二)评审员应具备全国集邮联国家级邮展评审员资格。

(三)为培养国家级评审员,通常每个评审小组可配1-2名见习评审员。

(四)根据需要,评审委员会可聘请高级顾问。

(五)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通常应遵循每50展框配备一名评审员的标准,同时还应考虑到个别竞赛性类别的特殊要求。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聘任程序

(一)在邮展开幕前两个月,由全国集邮联邮展委主任会议根据邮展的规模和类别,提出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名单,报全国集邮联,经组委会审定聘任。

(二)邮展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审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展品的类别及数量,确定评审小组分组及各评审小组组长。

(三)邮展开幕前一个月,邮展组委会公布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评审小组组长、专家组成员的担任条件

(一)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的条件

1.在国家级邮展中担任过三次以上评审小组组长。

2.具有较强的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够主持评审委员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二)担任评审小组组长的条件

1.在国家级邮展中参加过两次以上的评审工作。

2.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主持一个小组独立完成评审工作。

(三)担任专家组组长的条件

1.参加过两次以上国家级邮展评审工作的国家级邮展评审员,或公认的具有邮品鉴定特长而非国家级邮展评审员的集邮专家。

2.具有较强的邮品鉴别能力,能够对展品中的存疑邮品进行甄别。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工作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于邮展报到之日开始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首先召开副主任、各评审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和秘书参加的预备会议,之后召开第一次全体评审员会议,布置评审工作。

(二)评审员巡视展品,开展评审工作。

(三)在第二次全体评审员会议上,各评审小组通报本小组成绩。

(四)在第三次全体评审员会议上,各评审小组在其他小组无异议的情况下,有权确认本小组大镀金奖(含)以下成绩。评审员对其他小组的评审成绩有异议时,应在全体评审员会议上提出,大镀金奖以下的由负责评审的小组进行解答和处理,金奖和大金奖的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组织特别小组进行终审。

(五)评审委员会主任召开副主任、各评审小组组长、专家组组长和秘书参加的特别会议,评审并确认各小组金奖(含)以上奖项成绩,审核有争议的展品成绩,确定获得特别奖及祝贺的展品名单。

(六)凡涉及展品变更名称、调整类别、开框检验和调整成绩等,均需各小组组长填写申请表,签字后提交秘书。

(七)评审委员会有权调整类别,有权对已上框但不符合规定的展品进行处置。

(八)各小组组长应将本组最终确认的成绩表每页签字后提交秘书。如小组有见习评审员,小组长需在见习评审员考评表上签署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主任。

(九)任何人不得要求评审委员会颁发与其曾获奖级相同的奖级,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成绩为终审结果,评审委员会负责提交评审报告。

(十)邮展成绩公布后,评审委员会应组织评审员、见习评审员点评展品。

(十一)邮展结束之后,评审委员会应负责整理邮展工作全部资料,并交全国集邮联展览工作部存档。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职责

(一)为防止伪品、变造品和其他违规品,专家组应至少检查10%的展品,并对获得金奖及以上的展品进行核查。对于评审小组提出的有疑义的展品,专家组也应逐一检查。专家组应向评审委员会主任提交完整的工作报告。

(二)专家组有权要求从展框中取出素材进行检查,负责该展品的征集员须在场配合。

(三)如发现展品含有伪品、变造品、修补品、标示错误的邮品和不允许展出的素材,专家组应如实上报评审委员会并提出处理意见,由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该展品是否应被降级扣分或不予评审。

(四)专家组确认的伪品和变造品应复印留存。对于要求参展者再次展出时须提供鉴定证书的邮品,也应复印留存,以便于后续展出时进行核对。

第二十二条 评分项目和标准

(一)展品的处理水平和集邮的重要性:30分

1.展品选题所选素材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2.展品的编组具有逻辑性、均衡性、故事性。

3.展品选题的范围、集邮的价值和地位。

(二)展品反映的集邮及相关的知识,个人学习与研究的水平:35分

1.展品反映的集邮及相关知识水平,是根据参展者选用的素材、使用的贴切程度,以及相关描述来评定。

2.个人学习体现的是对所展出素材的分析,个人研究是展示了与所选主题或素材相关的新的事实和成果。

(三)展品选用素材的品相和珍罕性:30分

1.品相是根据所选主题存世素材的水准,衡量展出素材的质量。

2.珍罕性是根据所选素材的珍罕程度和相对收集难度进行评定。

(四)展品外观:5分

根据展品素材布局、说明文字、贴片制作整体美观均衡的程度评定。

(五)专题类、青少年类、集邮文献类、现代集邮、开放集邮、一框集邮展品的评分项目和标准见相关类别的评审专用规则、指导要点。

(六)试验集邮类展品评分项目和标准按邮展特别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纪律

(一)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对评审过程始终进行保密,并不得提前泄露评审结果。

(二)评审期间需遵守八项评审纪律:

1.不准接受展品作者的馈赠;

2.不准参加展品作者的宴请;

3.不准评审本人参与编组(编写)的展品;

4.不准评审直系亲属的展品;

5.不准为展品奖级游说;

6.不准泄露评审机密;

7.不准前往销售区购买邮品;

8.不准迟到、早退和擅离评审岗位。

(三)严重违反以上规定的,应立即终止该评审员工作并停止两年的评审资格。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条件和待遇

(一)可按规定标准报销评审委员会成员(见习评审员除外)国内居住地至邮展举办地的往返交通费,提供邮展期间的食宿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二)保证出入展场的必要条件,提供独立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评审用品。

(三)工作证件,两份邮展目录、获奖目录,参观券、邮展期间所有正式活动的请柬、邮展纪念品或等同于大镀金奖牌的纪念奖牌。

第七章 禁止展出素材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做好展品审核把关,确保邮展的正确导向

(一)禁止展出素材的相关规定详见邮展特别规则;

(二)对禁止展出素材的处理:

1.征集员应提前进行审查,禁止展出的素材一律不予接收。

2.布展完成后组织相关人员巡场,视情况将禁止素材所在贴片撤下或遮盖处理,问题严重的展品撤下并取消参展资格。

3.对出现疑似问题,无法明确界定或有争议的,及时报告或请示相关部门批示。

4.严格保密纪律,研究处理上述问题的相关信息不得通过非保密渠道进行讨论传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全国集邮联邮展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集邮协会和全国行业集邮协会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省级邮展的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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