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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永与七仙女”:侵权官司打了18年

[日期:2006-11-09] 来源:荆楚网  作者: [字体: ]

  “董永和七仙女”是脍炙人口的民间故事。而孝感市董永公园孝子祠内的“董永和七仙女”雕像,则已深入人心,并作为孝感市的标志,走上了邮票、走上了“孝感麻糖”包装,进入国内外大众视野。昨日,楚天金报报道了这尊雕像的作者杨林将20家涉嫌侵权的麻糖产、销商告上了法庭,引起各界的关注。但鲜有人知的是,这样的官司,他打了18年。文图/记者秦璇、艾卿通讯员武胜昨日中午,秋阳高照。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一位满头白发的老人,刚刚开完庭走了出来。他的脸上,似乎看不出是欢喜还是悲伤。18年来,他已记不清这样出入法院的大门有多少次了。这位老人叫杨林,是武汉市工艺美术研究所退休高工,资深雕塑家,今年71岁。虽年事已高,但精神健硕。一谈起22年前创作的那尊雕塑《董永·七仙女》,老人情绪便激动起来:“这尊雕像是我这辈子最大的荣誉,也是我后半辈子不停打官司的由来!”

  半年呕心沥血,作品成孝感城标

  1984年,在武汉市工艺美术研究所工作的杨林在雕塑界已小有名气。当时,该研究所派杨林创办了一个雕塑班。当年4月,这届学生即将毕业,杨林专门办了一个展览,让每个学生创作一尊作品,署上自己的名字,由用人单位挑选。杨林也展出了自己的作品。这次毕业展上,当时孝感地区的一位文化局长,对杨林的作品赞不绝口,他提出,孝感想创作一尊表现董永传说的雕塑,想请杨林来主持创作。“董永,可是‘以孝传天下’的大人物啊!做得好,名扬天下;做得不好,千夫所指。”前后仔细思量三天后,杨林接下了这个重任。当年6月,杨林开始了创作构思。炎热的夏天,他一个人闷头在家画图纸。热了,把脚泡在水桶里;饿了,喝口冷粥垫肚子。呕心沥血两个月,画了几千张图纸后,杨林终于完成了创作图:董永挽着七仙女,“人为主,仙为从,天上羡人间”。9月初,杨林带着图纸来到孝感,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一致通过———请杨林主持“董永和七仙女”的雕塑。当月中旬,杨林带着五六名学生,开始了创作。因当时条件有限,他们用白水泥做胚胎,钢筋当骨,经过4个月悉心打磨后,这尊高达2.7米的雕塑终于做成了:董永一身农夫打扮,眉目清秀,透露出一股憨厚和善良;左手挽着的七仙女,俊俏飘逸,是一名典型的中国古典美女。整尊雕塑大气不失秀美,雅致且显风度翩翩。1985年元旦,这尊雕塑建成后,坐落在董永公园的孝子祠内,参观该雕塑还要买票,每人1元。一时间,孝感市民纷纷涌入,买票排的队伍常常拐了几个弯。甚至小青年谈恋爱时,总要在雕塑前拍照,以示情定终身。湖北电视台播放孝感的天气预报时,也用了这尊雕塑的图片。这尊雕塑成为了孝感的标志。看到雕塑如此受欢迎,杨林的心里自然是乐开了花。此后,他虽因工作奔走四方,但只要一有空,总会到董永公园转一转,看看自己亲手打造的这尊作品。然而,1988年初,杨林出差路过孝感时,转到孝子祠一看,基座上的董永和七仙女都不见了!他心急火燎地四处打听才知道,当地政府想把这尊白水泥的雕塑换成汉白玉的,遂从河北请了一家雕刻公司,按原样重新做一个。杨林四处寻找才发现,他的雕塑躺在草地里,而旁边的一尊汉白玉雕塑已经快成形。当年2月,杨林在孝子祠内看到了这尊复制的汉白玉雕塑,他感觉依稀还有当年的影子,但神采早已全无。更令他气恼的是,塑像的底座上赫然留下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芦进桥雕制”几个字。而他当初制作的那尊没落款的雕像,却摆在街心公园里,任风吹雨淋、小孩攀爬。

  13年官司苦讨著作权

  在杨林眼里,“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就像自己的亲生孩子,可现在摆在孝子祠里受众人瞻仰、为孝感扬名的雕像,俨然成了别人的“孩子”了!杨林难咽这口气,他誓要讨回自己对雕像的著作权。1989年7月,杨林以复制雕塑侵权为由,将河北省曲阳县芦进桥建筑艺术雕刻公司、孝感市建设委员会(原孝感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孝感市董永公园管理处等三方告上法庭。请求法庭确认他依法享有著作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1990年8月,孝南区法院(原孝感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雕像是根据民间传说加工而成,不属智力成果,遂对杨林“享有著作权”的说法不予支持。杨林随后上诉至原孝感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将该案发回重审。1992年7月,孝南区法院开庭重审此案,判决该雕像的著作权归孝感市董永公园管理处和杨林共同享有;芦进桥公司在复制品底座上署名,属侵权行为,负责将署名凿掉。“董永和七仙女”身上“芦进桥”的名字被凿掉了,留下了坑坑洼洼的凹坑,杨林心中仍郁闷难平———他不服与别人共享著作权,遂再次上诉。1995年10月,孝南区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侵权不成立,驳回杨林的诉讼请求。1996年,此案在孝感中院第四次开庭。法院仍判决雕像的著作权归董永公园管理处和杨林共同享有;且判决芦进桥公司赔偿杨林和公园管理处各2500元。杨林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1997年12月,孝感中院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维持原判。杨林再次提出申诉,2001年6月,省高院复查认为,“原终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实体处理错误”,遂指令孝感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2001年底,孝感中院判决“董永与七仙女”雕塑著作权归杨林所有,芦进桥公司侵犯杨林署名权,赔偿5000元;董永公园管理处因复制作品,支付报酬3000元。著作权讨回了,但官司已打了13年,杨林此时已是头发花白……

  “孝感麻糖”侵权案再起波澜

  著作权尘埃落定,杨林快要平复的生活,又被家喻户晓的“孝感麻糖”掀起了波澜。2002年的一天,杨林在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购物时,突然看到货架上销售的某品牌孝感麻糖外包装盒上,印有他的“董永与七仙女”的复制图样。他在其他超市、商店一查,有这种包装的孝感麻糖还真不少。杨林认为,这些厂家、商家未征得他的授权,是侵权行为。2002年12月,他将孝感市八埠口远程麻糖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远程食品公司”)及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分别要求赔偿损失40万元、20万元。庭审中,远程食品公司负责人称:其产品外包装上的图案,是从孝感市政府制作的旅游宣传册上扫描下来的,而“引用”城市标识是市民的权利。对此,武汉市中院一审认为:上述麻糖生产、销售者的行为侵犯了杨林的著作权,判决远程食品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并销毁上述包装盒;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包装盒的产品;二被告向杨林书面道歉。但对于杨林索赔60万元,法院认为,尽管包装盒上使用“董永和七仙女”能起到一定的促销作用,但消费者购买的是麻糖产品,而并非以购买包装为目的,因此酌定远程食品公司赔偿2万元;而销售商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杨林不服上诉,2003年7月,省高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文规定,“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雕塑、绘画、书法等艺术品的临摹、绘画、摄影或摄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不构成侵权”,而他人在对该雕塑作品进行摄影后,远程食品公司将摄影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用于麻糖包装上,不构成对杨林的侵权。最后,省高院遂判决:驳回杨林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杨林递交《再审申请书》,要求省高院再审,被驳回。

  北上京城,状告邮政部门

  当家人都劝老杨歇歇气的时候,去年1月份,古稀之龄的杨林又一纸诉状,把国家邮政局、中国集邮总公司、湖北省邮政局和孝感市邮政局等4家单位告上法庭,称他的“董永与七仙女”作品未经授权被制成邮票发行,索赔800万元。去年9月份,北京市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杨林称,2002年,孝感市邮政局制作发行特种邮票,找到他协商,并说好在一本纪念册的封面上使用其作品原作图。可之后,各类纪念册封面、邮品、邮票、纪念章及礼品袋不但使用了原作图,还使用了雕塑的复制品,并且在原作图上没有署名。杨林认为,由国家邮政局主办,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湖北省邮政局和孝感市邮政局承办的《董永与七仙女》特种邮票及各类邮品、邮票、纪念章,已经构成了对自己著作权的侵犯。法院审理认为,孝感市邮政局制作发行的两种纪念章、两种摆件、礼品袋以及《个性化邮票折》6种邮品,因未给杨林署名,侵犯了杨林的署名权。此外,湖北省邮政局作为邮品的发行者共同构成侵权。法院同时指出,国家邮政局作为首发式活动的主办单位,并未发行邮品,不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湖北省邮政局赔偿杨林经济损失1.7万元,孝感市邮政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并在《中国文化报》上赔礼道歉。

  一次告了20家麻糖产、销商

  今年,已是杨林打官司的第18个年头,在他位于汉口的1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除了雕塑,就是大量有关著作权的法律书籍。杨林说,为打官司,他已近倾家荡产,但一定要“将董永与七仙女雕塑的著作权捍卫到底”。眼下,杨林又以对方擅自将他创作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印上麻糖外包装并销售为由,向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了武汉、孝感两地20家麻糖产、销商。昨日首批开庭审理的是孝感市孝南区董永麻糖食品厂、湖北省孝商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单位,杨林要求其赔偿共计26万余元,并在武汉、孝感发行的省市级报纸上赔礼道歉。上午9时许,只有上述两家出庭应诉,其余5家单位缺席审判。其中,孝商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来约定的,杨林没有这样的合同。其次,作为商品零售商,对于商品外包装上的图案,没有也不可能有逐一审查其是否有合法授权的义务。同时,商家是在卖麻糖,而不是卖麻糖的包装盒,也就不存在侵权的行为。另一被告也表达了类似的看法,称其不存在侵权行为。杨林的代理律师秦乾坤、吴胜武认为,该案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对雕塑的使用是否在合理的范畴内———商家用雕塑图片来宣传麻糖,是为了表明其商品质量正宗,是为了盈利促销而采取的行为,而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已构成了侵权。应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今明两日,另外13家产销商还将陆续走上被告席,与杨林庭辩。

  著名城雕,姓“公”还是姓“私”

  被杨林起诉的不少商家认为,“董永与七仙女”雕塑是城市著名雕塑,它的意义已超出了单纯的艺术作品,城市标志属于公众,商家用做商标图案客观上也宣传了城市。但也有律师认为,即使一个放置在公众场合的城市雕塑,也是拥有著作权的,不能随便用于商业用途;即使是城市标志,也不妨碍作者拥有其著作权,这是在国际上都是承认的。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城市著名雕塑的著作权到底归属谁?采访中,不少法律界、知识产权界认为:无论如何,雕塑都是具有著作权的,社会各界应该尊重和承认这一权利。无可否认,“形象”经济效益是巨大的,广东每年为“一只老鼠”(米老鼠)、“一只鸭子”(唐老鸭)、“一条鳄鱼”(鳄鱼恤商标)要支付几亿元版权费。而2002年美国版权产业的产值为12540亿美元,对外销售出口收入超过892亿美元。多位专家为此呼吁:一些涉及公共领域的艺术作品或标志建筑物,政府应该尽早介入明确著作权归属问题,否则未来将可能变成一个个“地雷”。特别是有些建筑物的设计者是外国人,按照国际上知识产权的赔偿惯例,一旦著作权发生争执,带来的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与此同时,也有资深律师呼吁,权利的使用应该区分是公益性质还是用于牟取“私利”。比如邮票用作对城市标志的介绍,有利于对城市形象和传统文化的推广,著作权追究责任,不应该“一棒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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