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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邮票不能拿“限量发行”说事儿(北京日报)

[日期:2007-10-07]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 [字体: ]
  本报讯(记者窦红梅)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联合发布通知,5类集邮品广告被禁止发布。


  最近一段时间,集邮票品广告在媒体大量出现,其中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等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误导消费者。经执法部门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是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

  据介绍,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经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因此,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借“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等做宣传;工商部门要求,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但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以下5类广告禁止发布: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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