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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六”搭载邮票作担保“娘家”难回(法制日报)

[日期:2007-06-25]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字体: ]

  2007年6月18日,东城法院对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一建公司)与原职工宋宝军拒不返还神州六号载人飞船品牌搭载活动纪念邮票一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宋宝军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有航天员聂海胜、费俊龙亲笔签名的“神舟六号”载人飞船品牌搭载活动纪念邮票一版。

  宣判当天,法制日报记者和另外一位手拿摄像机的记者刚进入法庭,被告宋宝军慌慌张张地站起来就走,出法庭的时候竟连判决书都没有签收。

  过了20分钟,被告又返回法庭,透过门缝看见记者还在,就站在法庭门口跟法官说他还是要拿走判决书,因为他还要继续上诉。

  一套面值很小的普通邮票,由于被“神舟六号”搭载着去太空遨游过一圈,并且有两位航天员的亲笔签名而身价大增。原告称,同类邮票目前的市场价值已经达到169万元。

  身价倍增的邮票,却因为一次担保难以回到原归属人北京东方腾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腾飞公司)的手中。

   169万元邮票归属之争

  被告宋宝军原是原告建工一建公司的一位员工,现已离职。

  原告建工一建公司诉称,2005年11月25日,原告与东方腾飞公司订立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帮助东方腾飞参加工程项目招标事宜,原告支付给东方腾飞公司30万元人民币,东方腾飞公司提供经过“神舟六号”搭载并有航天员聂海胜、费俊龙签名的纪念邮票一版作为担保物交给原告。

  经过东方腾飞公司和原告的共同安排,被告宋宝军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国贸支行租用保管箱对诉争邮票进行保管。

  宋宝军以个人名义办理了保管手续。

  后由于项目合作协议未能实际履行,东方腾飞公司要求建工一建返还邮票。

  此时,宋宝军已经离职。

  原告代理律师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由于保险箱是以宋宝军个人手续办理的,建工一建公司没办法取出邮票。公司多次找宋宝军要求他拿回邮票,但宋宝军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由于建工一建迟迟未归还邮票,东方腾飞公司将建工一建公司起诉至宣武法院。

  2006年12月14日,在宣武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建工一建公司与东方腾飞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建工一建公司在2006年12月15日之前把邮票返还给东方腾飞公司。

  但是由于宋宝军拒不交出邮票,致使该调解无法实际进行。

  随后,建工一建公司起诉至宣武法院,要求宋宝军返还邮票。

  由于宋宝军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9日出具民事裁定书,将此案移送北京市东城法院审理。

  在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建工一建公司提供了被告宋宝军出具的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神州六号搭载邮票一版(原件)及聂海胜、费俊龙亲笔签名邮票一片(0175313),公证书编号(原件)(2005)京证经字第23531号。”

  被告宋宝军虽然承认这个收条是他写的,但称此收条不是写给建工一建公司的。他在庭上辩称:“争议邮票与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关。我接受腾飞公司的邮票是因为我帮了腾飞公司一个忙,所以腾飞公司给了我一套邮票,与原告无关。”

  被告方辩称:“原告提交的东方腾飞公司与建工一建公司的合同是虚假的,目的是对被告进行讹诈,达到报复的目的。”

  “原告应该是腾飞公司,而不应该是建工一建公司来向我们主张权利。”被告代理人庭上说。

  据悉,在宣武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期间,建工一建公司曾对邮票提出保全申请。

  宣武法院与2007年1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租用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支行的保险箱予以查封。

  此案被宣武法院移送至东城法院之后,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是在东城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过程中,被告一方说:“邮票现在不在我租的保险箱里面,在春节的时候把邮票抵押给了一个刘姓的朋友。”那么如此珍贵的邮票抵押给谁了呢?庭上,法官问到这个问题的时候,被告居然说他不知道刘姓“朋友”的名字。

   法院判决:被告应归还邮票

  北京市东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称其与东方腾飞公司订立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东方腾飞公司将诉争邮票作为担保物交给原告,原告的此项陈述可以与项目合作协议书、东方腾飞公司出具的证明、宣武法院的民事调解书的内容相印证,故对原告的此项意见予以确认。”

  “被告认为原告与东方腾飞公司存在恶意串通、伪造证据的情形,但其就此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称其为东方腾飞公司提供过一些帮助,东方腾飞公司将诉争邮票送给被告,但被告就此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不予以采纳。原告与东方腾飞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要求被告返还诉争邮票,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东城法院判令宋宝军将邮票归还给原告。

  东方腾飞可以择一起诉

  “本案争议的邮票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东方腾飞公司。东方腾飞公司既可以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原告的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实际占有诉争邮票的被告主张权利。”主审此案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郭水宽法官在接受法制日报的采访时说。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原告建工一建公司不是诉争邮票的所有权人,其能否就诉争邮票向被告宋宝军主张权利;二、被告宋宝军是否有权利继续占有诉争邮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当事人一方建工一建公司因宋宝军拒不交出邮票,造成违约,所以原告建工一建公司可以就诉争邮票向被告宋宝军主张权利。”郭水宽法官说,“另外,东方腾飞公司一旦选择了追究原告建工一建公司的违约责任后,就不能再向被告宋宝军主张权利。如果不允许建工一建公司向宋宝军主张权利,那宣武法院作出的调解协议将无法履行,东方腾飞公司和建工一建公司的权利最终将无法实际得到法律的保护”。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郭法官认为:“被告作为诉争邮票的实际占有人,其应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对诉争邮票占有的合法性。被告认为其曾为诉争邮票的所有权人东方腾飞公司提供过一些帮助,东方腾飞公司将诉争邮票送给被告,但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故对被告的此项抗辩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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