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中国证券网 2008-01-07 07:55
四部委铁腕严打 首个操纵市场案
四部门联合发文严打非法证券活动
高法高检公安部证监会明确法律界定 “涉非”受害者民事诉讼索赔渠道开启
⊙本报记者 周翀
新年后首个工作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打非”工作所涉四方面的政策法律界定问题予以进一步明确,尤其是解决了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挽回损失的问题,畅通了救济渠道。
关于“涉非”受害人的救济途径问题,《通知》明确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此前,因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不受理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各类经济纠纷,使得目前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受害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挽回损失。
《通知》对公司或公司股东向社会公众擅自转让股票行为问题进行了界定。一段时间以来,一些不法分子编造公司即将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批准等虚假信息,以转让股份的面目出现,通过中介机构以各种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销售所谓“原始股”。这明显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国办99号文也明确:“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明确规定:“公司、公司股东违反上述规定,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应当追究其擅自发行股票的责任。公司与其股东合谋,实施上述行为的,公司与其股东共同承担责任”。对擅自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和擅自发行股票的关系给出了明确和最终答案。
对于非法证券活动的性质认定问题,《通知》明确,擅自发行证券的,根据犯罪事实,依照刑法分别追究擅自发行股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未经批准经营证券业务,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非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共谋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的,以擅自发行股票罪的共犯论处;未构成犯罪的,依照《证券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
《通知》明确了新老《证券法》的衔接问题。从执法实践看,相当一部分非法证券活动发生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一些当事人以新《证券法》没有溯及力为由提出抗辩。鉴于原《证券法》同样规定严禁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通知》明确指出,新旧《证券法》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在修订后的《证券法》实施之前发生的擅自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行为,也应予以追究,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据悉,在过去一年中,证监系统全年共收到涉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各类来信、来访1400余件,并将其中366件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一批大案要案进入司法程序,证监会协助公安部督办的8起重点案件均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其中4起已经法院一审判决。目前,8起案件共抓获犯罪嫌疑人48人,取缔非法中介机构19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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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查处首个虚假申报操纵市场案
⊙本报记者 周翀
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操纵15只股票被罚176万余元
日前,中国证监会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向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手段,影响证券的正常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的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诱导其跟进买入或卖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在我国,这种行为属于一种新型的操纵证券市场形式。
根据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的规定,行为人在同一交易日内,在同一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内,连续或者交替进行3次以上的申报和撤销申报,可认定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如行为人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申报笔数或申报量占统计时段内总申报笔数或申报量的20%以上,能够从中直接或间接获取利益的,可认定为虚假申报操纵。周建明案件是中国证监会首次查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
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0,000股,是申买前期已订单簿上待成交买入委托总量的14.77倍,是已订单簿上前5档价位总量的859.92倍,是前10档价位的239.45倍,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分别在10:42-11:04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便以10.36元卖出999,000股,但在10秒钟后,又以10.29-10.31元挂出买单900,000股,11:08前全部撤单,最短的买单驻留时间仅为25秒,在11:05-11:08的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32,579股。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 同科”、“G 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 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周建明在交易上述15只股票的过程中,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然后迅速撤单,最短的买入申报驻留时间仅有数秒钟,最多在二十几分钟之内有61笔撤买发生。其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近来,随着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操纵股票价格行为有所增加,其手段也与以往有所不同,通过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的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屡有发生,影响十分恶劣。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利用虚假申报操纵证券市场案例。证监会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及时研究证券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
对于利用虚假申报等新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控系统,加强监控与防范。同时,证监会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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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张虚假申报操纵市场罚单开出
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被没收,并被罚176万余元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北京电 中国证监会日前依法查处了周建明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没收周建明违法所得176万余元,并处以罚款176万余元。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向周建明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自去年试行以来,查处的首例利用虚假申报手段操纵市场案。
据调查,2006年6月26日,周建明通过徐某账户,在上午10:41-11:02的21分钟内连续挂出61笔买单,申报买入“大同煤业”40,090,000股,是申买前期已订单簿上待成交买入委托总量的14.77倍,是已订单簿上前5档价位总量的859.92倍,是前10档价位的239.45倍,占该期间进入交易所主机买入委托申报总量的81.71%。申报价格从第一笔的10.22元提高到第61笔的10.59元,并分别在10:42-11:04全部撤单,平均每单驻留时间1-2分钟,最短驻留时间为31秒,在最后一笔撤买的8秒钟后,便以10.36元卖出999,000股,但在10秒钟后,又以10.29-10.31元挂出买单900,000股,11:08前全部撤单,在11:05-11:08的3分钟内以10.36元卖出3,332,579股。此外,在2006年1月至2006年11月期间,周建明还以同样方法,先后操纵“四川路桥”、“G 同科”、“G 中海”、“嘉宝集团”、“中纺投资”、“上海医药”、“G嘉宝”、“中炬高新”、“安阳钢铁”、“彩虹股份”、“安彩高科”、“G 贵研”、“*ST运盛”、“成都建投”等14只股票价格,共获取违法所得176万余元。
周建明在交易上述15只股票的过程中,以逐笔升高的价格大量申报买单,造成相关股票买入申报量很大、价格逐渐上升的假象,然后迅速撤单,其频繁大量买入申报的目的显然是人为地造成相关股票交易极度活跃、价格迅速上扬的假象,以影响其他投资者对相应股票供求和价格走势的判断,吸引、诱导其跟进买入,推高股价,随后再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去年开始试行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曾对包括虚假申报、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在内的8类市场操纵行为作出详细认定。
中国证监会表示,将坚决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及时研究证券市场的新形势、新变化,不断加强和改进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对于利用虚假申报等新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交易所研究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完善监控系统,加强监控与防范。同时,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对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证券“打非”不断推进
⊙本报实习生 王刚斌
2007年2月26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建立由证监会牵头的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协调小组由证监会牵头,公安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和高法院、高检院等有关单位参加。一年来,协调小组出台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规章,协调有关部门的行动,保证了及时有效地查处案件。
在此过程中,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频频出手。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公室副主任魏学春在2007年11月1日明确表示,对于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非法经营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司法机关也对多家中介机构和个人提起公诉,打击了不法中介的气焰。
在行政和司法两个领域的行动之外,2007年7月16日,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与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共同在国内率先发起成立了首个“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律师团”,希望通过积极行动,配合有关部门的“打非”行动,做好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工作,力求通过民事诉讼手段,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律师团成立后四个工作日就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维权求助案件108起,涉及金额达250余万元。上海证券报还专门召开了原始股投资者维权座谈会,为原始股投资者维权提供积极帮助。在律师团发起维权行动之初,因为各地法院对原始欺诈案件认识不一,存在立案难的问题,律师团成员通过与法院的进一步沟通,最终在2007年11月底消除了立案障碍。目前部分案件已经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