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科教工业部 当我们思考中国社会和谐蓝图时,农村社会的和谐问题始终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之所以要予以特别的关注,有农村地域广阔、农民数量众多和农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地位重要的原因,更为其在我国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融入全球经济的历史大背景下,所发生的巨大震荡和深刻变迁现实所决定,其影响的广度和深度波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已成为我国诸多社会矛盾的源头和焦点之一。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中,各级党政组织、各类涉农机构无疑肩负着重要责任,而身处农村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同样承担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使命,甚至是一种更为重要和特殊的使命。 一、 合作经济在我国的发展与现状 合作经济是伴随市场经济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市场经济在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批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和改善自己的生产、生活条件,依据一定的原则,自愿地联合起来,成立了合作经济组织。从根本上说,合作经济组织是弱者为抗衡激烈的市场竞争、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而形成的经济联合体。我国最早的合作社创办于1918年。此后在国民党统治区和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内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最广泛的发展,还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1949年后,除城镇地区陆续建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城市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外,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建立起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体制创新,供销合作社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优势,已成为我国合作经济的主体,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组织体系最为健全的合作经济组织。目前,全国已有基层供销社2.6万个,分布在绝大多数农村乡镇,并在较大行政村设有综合服务站;每个省(市、自治区)、地(市)、县都有供销社联合社;各级供销社现有直属企业5万多个,服务网点48万个,职工300多万人;全国供销合作社社员达1.6亿户。 尤为值得密切关注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改造,各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异军突起,有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以专业化生产和经营为特征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更为迅速。初步统计,全国已建立约140万个各类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行业协会等)。在一些商品化程度比较高、专业生产比较发达的县(市),参加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已占总农户数的1/5到1/3。虽然目前大多规模较小,且存在不够规范等问题,但其旺盛的生命力已充分显现在农村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社会和谐中的特殊地位与作用 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的迅速发展,与市场经济改革的深化有直接的联系。从一定程度上讲,是市场经济催生了农民合作经济意识的萌生和冲动,推动了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客观分析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存在的各种不和谐表现,虽然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多个方面,有多方面的原因,但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落后仍是最主要的根源。这种落后性在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之后表现更为尖锐。面对千变万化的大市场,千家万户的小生产者一方面怀有发家致富奔小康的渴望,一方面又充满了对市场风云变幻、波谲云诡的茫然。为了改变城乡差距逐步扩大、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趋势,国家在宏观上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包括农业税减免、粮食直补等,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直至作出了“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重大战略决策。但受经济发展和财力所限,国家要实现工业对农业的反哺,最终实现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的目标,注定将是一个漫长、渐进的过程,绝非短期所可奏效。 客观而言,根本解决农村社会落后的诸多矛盾,更关键的仍在于农村内部生产关系的调整和新机制的再造,以此来增强农业、农村和农民自身的“造血”功能;同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也不能仅靠外力如各级党政组织、经济实体的介入和协调,更多的要依靠农村社会内部各类社会中介组织,通过党和政府的扶持、培育和引导,激发其发挥自助、自立、自我协调的作用。综观现实中国农村,蓬勃兴起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无疑是首要的选择。其特殊地位与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来自农村,熟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依照合作社原则,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组织起来的,其领导者和管理者大多都是来自本乡本土的农民生产者,生于斯,长于斯的乡土渊源,使之与农业生产、农村生活和农民群众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甚至是亲缘和血缘联系。这种特殊的关系使之对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着最深切的了解和理解,极为熟悉农村生活的方方面面。作为“农民自己的经济组织”,很容易在广大农民群众中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感召力,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利益连接,休戚与共。合作社以为社员提供生产生活服务、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员收入、依法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为宗旨,管理上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经营上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内部不以赢利为目的。这种特殊的利益连接机制使合作社社员之间形成了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的命运共同体,有效地增强了组织起来抗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改变了一家一户农民单独面对市场的弱势地位。 ——网络健全,沟通城乡。改革开放以来,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正在逐步形成,无论是在产前、产中的信息、技术、生产资料服务方面,还是在产后加工、贮藏、运输、产品销售领域,都已建立起相对健全的服务网络。遍布乡村的各类基层合作组织、活跃在生产第一线的“庄稼医院”、多种层次的行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拥有一定技术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科研院所、以“城乡产品对流”为特色的合作社大型连锁超市,所有这些,构成了合作经济与国内外市场连接的巨大平台,为解决农民买难、卖难问题,为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繁荣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功能全面,服务深入。千方百计满足农民生产生活多方面的需要,是合作社的重要理念。凡是农民需要的,都是合作社的服务范围。就供销合作社而言,除了传统的化肥、农药、生活日用品供应、农副产品销售外,农业科技推广、医疗保健、文化娱乐、外出打工乃至代理红白喜事等,都是合作社开拓发展的服务领域。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服务功能和服务领域仍将不断扩大,逐步成为农村不可或缺的商品购销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在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民主思想,平等理念。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形式,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意识、精神和社会价值观,坚持以人为本,倡导集体主义、民主意识、服务意识、教育意识,坚持互助合作,共同致富,是合作经济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本点;合作社精神集中体现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格言中,它是合作经济生存、发展的精神支柱和重要条件;合作社社员信奉诚实、开放、社会责任和关心他人的道德价值观,以自助、民主、平等、公平和团结作为自己的基本价值。从本质上说,合作社所追求的社会目标也是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也是胡锦涛同志所精辟概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题中之义。 实践证明,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合作经济组织不但在政治上是连接党和政府与农民联系的纽带,在经济上是沟通城乡商品交流的桥梁,同时也是农村社会生产、生活的安全阀和稳定器。加强党和政府对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领导和支持,对促进农村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特殊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合作经济在我国走过了一条曲折、漫长的发展道路,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合作经济的原则被“左”的错误思想严重扭曲,实际上成了“二国营”,成了国家在农村实行商品计划分配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合作经济重新回归到“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正确轨道。但无论是传统合作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还是各类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都面临着许多发展中的困难,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 ——农民对传统合作经济组织的认知度不高。其原因,一是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使一些地方的供销合作社淡薄了服务三农的意识,背离了为农服务的宗旨;二是沉重的历史包袱和亏损,使一些供销社出现生存危机,无力在服务三农中有所作为;三是一些供销社观念陈旧,原有的服务方式不能适应新时期农业发展的要求。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主要依托,面临着艰巨的改革任务,一是要整合原有的组织网络、经营网络和服务网络,从适应农业现代化、流通现代化和农村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出发,重新进行布局,调整传统网点,培育新型业态,切实改变点多而松散、面广而空泛、腿长而无力的现状;二是要加快自 身实力的积聚和开发,消化沉重的历史包袱,开辟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为农服务的实力;三是要切实解决服务宗旨“空洞化”的问题,探索多种途径的为农服务方式,从首先搞好为“社员”的服务入手,逐步推进面向全体农民的服务,重新赢得广大农民的信任和支持。 ——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有待逐步规范。目前兴办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呈现了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利益连接方式、管理办法多样化的特点,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合作组织章程不健全、合作理念不明确、连接松散、基础薄弱;合作组织之间各自为战、缺乏组合优势;主管部门政出多门等问题。为此,加强规范和引导,加强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已成为推动新兴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任务。 综观现阶段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些要通过深化改革加以解决,有些需要假以时日,逐步完善,有些则需要国家从支持三农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与稳定的高度出发,给以必要的引导和支持。客观而言,现在合作经济发展的环境并不宽松,亟需在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明确的措施: ——确立合作经济发展的自主地位。政府部门要逐步从兴办经济实体、事业单位的角色中退让出来,专心承担宏观行政管理的职能,切实把兴办社会经济组织的责任转移给社会,即让社会组织以主体姿态、以自助、自治的方式组织起来,自主决定其内部事务,主动配合政府部门参与社会管理和社会矛盾的协调。 ——保障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尊重合作经济组织政治上的合法性、组织上的完整性和利益上的独立性,切实杜绝随意平调社有资产、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的现象。要加快出台《合作经济法》,从法律上明确其地位、作用,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保障其健康发展。 ——加大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力度。要形成发展合作经济组织的明确政策导向,采取积极措施,帮助供销合作社妥善解决历史包袱问题;为合作社从事的服务三农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对新兴的合作经济组织从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以扶助;从长远看,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应逐步过渡到通过合作经济组织加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