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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股票的债券性(上) 作者:朱荫贵

[日期:2007-02-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近代公司制在晚清被引入中国后,公司股票以其整齐划一、转让灵活的特点,为国人投资理财带来了不少方便。但是习惯于独资、合伙与借贷等经营方式的民众,尚难深入理解与体验公司的经营原则。于是,近代经济手段同传统经营理念的嫁接,便导致了一些奇异的经济行为。民众股票投资方面的债券性要求就是其中一例。
  在中国近代早期,民众对股票的认识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性。鸦片战争之后,西方近代信用制度被引入中国,发行债券成为外国资本家继发行公司股票之后,在华筹资的又一重要手段,国人初次有了债权证券化的认识。外国股票与债券以其较为丰厚的利润回报和稳定的商业信誉,逐渐受到华商的青睐,从而使不少华资或被吸纳入洋行,或被外国资本家借去又高息转借于清政府。对于外国股票与债券,晚清士人在很长时间内统称之为股票。至少,在官方的言论中,直到19世纪末这两个概念还是混淆的。在不少中外借款条约的中文文本中,借款债券都被写成股票(注: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598-599627-629734-736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直到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二月,朝廷官员在筹借内债时,尚将此项债券命名为自强股票,后又改名为昭信股票,以区别于官方在铁路、矿务等方面获利惯于失信的股票。由于晚清士人在一定程度上,对近代股票与债券的属性没有区分开来、他们对股票投资的债券性要求也就不足为奇了。
  晚清民众对股票投资之债券性要求的一个突出例证,就是公司股票普遍存在的官利现象。所谓官利,就是股本利息,即股息的俗称。股息本来是公司扣除经营运作成本之后,为股东提供的或大或小的利息”[2]P.268),是公司投资风险性的体现之一。正如马克思所言:股份公司有一个共同点: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投入什么,但是不知道自己取出什么。”[1]P.484)而在近代中国公司企业中,官利是固定的,而且是必须予以保证的。官利必付、官利先付是近代中国实业界的一种社会俗成制度,即持股人不问企业盈亏,依固定利率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官利利率一般载于公司章程和股票上,如期支付官利成为公司企业经营运作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股东在缴纳股金获得股票的同时,还会拿到一种息折,据以定期向公司领取息金。检阅晚清官督商办和商办公司企业的章程,几乎没有不规定官利的,只不过表述略有差异而已。
  关于近代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制度产生的原因,笔者和其他学者已从中国传统的高利贷金融市场等方面进行过探讨(注:朱荫贵:《引进与变革:近代中国企业官利制度分析》,《近代史研究》2001年第4期;张忠民:《近代中国公司制度中的官利与公司资本筹集》,《改革》1998年第3期;李玉、熊秋良:《论中国近代的官利制度》,《社会科学研究》1996年第3期。)。诚然,在近代中国,产业资本受制于商业资本是造成中国实业投资领域官利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促成后者的社会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就是股票市场。首先,不难发现,当时在华发行股票的外国公司多未规定固定股息,而这并没有影响华商对外国股票的认购热情。虽然华商起初对洋商所发行的股票视为畏途未敢问鼎”[3]。但是至迟在(19世纪)50年代通商口岸渐兴华商认购洋股之风[4]。到60年代末70年代初,华商对洋行股票的认购渐趋踊跃,有的洋行因买股份之人多为华商,乃至该行虽为外国公司,亦只有此名而已”[5]。有的洋行股票因供不应求,以致市价溢出原价好几倍。个别洋行鉴于要求认股的华商为数太多,不得不制定了限制条件[4]
  另一方面,笔者通过对晚清公司章程的大量汇总,发现洋务民用企业在关于官利的规定方面,同此后的各类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还是有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对支付官利的起始时间上。后期的民办或官商合办企业一般规定入股即起息,而不少洋务民用企业则突出企业见到效益后方能分利。例如金州骆马山煤铁矿章程规定:自见煤之日起,每商本一百两,长年酌提官利银十两”[6];平泉铜矿规定:见铜后十二个月为第一年,如有盈余,先提官利一分”[7];徐州利国矿务局规定,股东缴纳股款后,矿局给予股票并取利股折,俟煤铁运售之日起,每届一年结算一次,先提官利一分”[8]。登州铅矿则照章议定,(自)收银之日起,先行派分庄息,俟口炼发售后,长年官利一分,并找足以前庄息不敷一分之官利”[9]。洋务民用企业的创办人也承认之所以规定官利,是鉴于如果将官利纳入余利之内,则股东不自觉矣。所以公司章程向须酌提官利”[6]股本宜提官利也”[10]p.1044)。但是,在早期洋务民用企业中,并未见到后来在民办企业中常见的官利吃股现象。有的实际上并未按规定于投产后即支付官利,例如开平煤矿规定见煤后支付官利,但实际上至出煤后第七年方开始配发官利,且首次官利仅为六厘,而非章程规定的一分(注:见孙毓棠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下册,第643-644660-661页。)。同样,洋务民用企业关于官利的严格规定,也并未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相反19世纪80年代初,在上海掀起了近代中国第一次股市高潮。
时人记述,中国初不知公司之名,自招商轮船局获利以来,风气大开”[11];华商忽见招商、开平等(股)票逐渐飞涨,遂各怀立地致富之心,借资购股,趋之若鹜”[12]。于是,市场之中买卖股票成为一宗生意,甚至成为市面生意之时派”[13]。商民视公司股份,皆以为奇货可居”[14],乃至人情所向,举国若狂,但是股票,无不踊跃争先”[15]。在这种狂热的购股之风促动下,即使新发行的股票也无不涨价。时人记叙:每一公司(股票)出,千百人争购之,以得票为幸”[16],股票市价一加再加,登时飞涨”[17]。在当时,投资者其实并不关注企业的官利,他们专心致志于(买卖)股票之中”[18],并不在意公司的利润如何,因为股票转售,其利已属不赀”[14]。在股票之利的诱使下,凡市中有些场面者,莫非(公司)股东”[19];本无巨资的小商小贩亦或抵或借不惮罗雀碰掇之劳,争购股票,以图厚利”[20]。当时上海股票市场之所以火热起来,也是综合原因的结果,但至少可以说明,洋务企业关于官利的较后来严格的规定并没有限制投资者的热情,民众大兴认购股票之风也并非追逐于股息之利。
  官利虽然对上海股市的高涨未起关键性作用,而上海股票市场的崩溃,则直接影响到了此后中国民众的投资心态。经历了上海股市风潮之后,股票投资的惨痛损失,使民众对公司、股票普遍产生了恐惧之感。乃至人皆视集股为畏途”[21],言及公司、股票,竟有谈虎色变之势(注:《股份转机说》,《申报》1884-12-12;《论商务以公司为最善》,《申报》1891-08-13。),几同于惊弓之鸟”[17]。商民对于公司、股份的恐惧、厌恶心态,对此后的洋务民用企业实施募股集资活动产生了很大影响。时人称:商民因有前车之鉴,不免因噎而废食,惩羹而吹齑”[22],乃致公司二字,为人所厌闻(注:(台北)近代史研究所编:《矿务档》第七册,第4358页;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七),第316页。),公司股份之法遂不复行”[23]。凡有企业招股,商民犹惴然惧皇(惶)疑以公司为虚名,以股份为骗术,乃至有巨款厚资者也誓不买公司股票”[24];即使是铁路、织布之股票,真实不虚,商民亦观望不前,未能踊跃”[23]。商民投资心理受到的重创,是短时期内难以恢复的。几年后,云南铜矿局在上海招股,商民仍鉴于数年内之前车,往往裹足不前,致使该局竭力招徕来者,总不甚旺”[25]1887年漠河金矿在上海招募股份时,商民犹惕于数年前股份之亏,语以招股醵资,百无一应”[26]p.4332)。在这种情况下,官利的及早与即时兑现就成了尽可能挽回公司社会声誉的不多的手段之一。例如湖北织布局于1894年招商承办时,之所以规定本局允为保利一分五厘,每股(百两)每年凭折到局领息银十五两,就是为了解除若绅商入股恐所分额息,欲称官利,多寡无定的顾虑[27]p.573)。著名实业人物郑观应也说,中国自矿股亏败以来,上海倾倒银号多有,丧资百万,至今视为厉阶,故此集股之法,首当保定官利”[28]P.686)。
  促使晚清股票官利属性强化的另一个原因还在于,清政府于19世纪末发行的昭信股票失信结局产生的广泛社会影响。昭信股票本为清政府为缓减财政危机而发行的一种公债,之所以如此命名,旨在强调其信用的稳固性。用策划本项活动的朝中官员的话说,就是区别于以往国内有关企业发行的惯于失信获利亦无把握,收效未卜何时的股票[29]p.8)。虽然朝廷为此颁布了严格的章程,作了还本付息的规定,但这种债券在发行过程中则严重背离原定章程,使该项公债的发行,最终演化成为官府的苛派抑勒或强令捐输,使民众怨愤激增,最后不得不停止。昭信股票的社会声誉遂大为败坏,由此也进一步影响到民众的投资心态。乃至在民众看来,集股即劝捐别名,每逢公司募股,则率皆借词推诿,纵使谆谆开导,亦属藐若罔闻(注:《河南官报》第51期,引自杜恂诚:《民族资本主义与旧中国政府(1840-1937)》,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38页。)。在这种情况下,集股创业者自然也不得不在付息方面显示其诚意。例如陕西铁路总局创办人员在议定西潼铁路招股办法时,就特别强调了严格执行官利制度对于挽回昭信股票引发的股票失信之社会不良影响的重要意义:陕西自劝办昭信股票,未能取信于人,以故在上偶有捐输之举,在下即广生疑虑,今办铁路股份,以定期付息为最要之著;只有如此,方可坚入股官绅商民之信,期于事成之举,祛疑忌而收利权”[30]。长期受自然经济浸濡的国人,普遍有着宁可一人养一鸡,不愿数人牵一牛的习惯心态,这种潜在的单干意识本来就难以即时转变。而官方的不良商政,无疑加剧了他们对新式企业投资的恐惧。是故人之有资本者,宁以之自营小企业,或贷之于人以取息,而不甚乐以之附公司之股。”[31]p.118)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创办者不得不对投资者制定一种利益的保障,即各省商办实业公司自入股之日起,即行给息,以资激劝,而广招徕,已属不得已之办法”[32]P.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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