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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长掏枪威胁村民

[日期:2008-09-28]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 [字体: ]

县公安局称情况特殊但做法不妥

2008年09月27日18:53  广西新闻网

  县公安局:情况特殊但做法不妥

  为此,记者采访了横县公安局纪检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接到韦光永的投诉后,县公安局立即组成调查组,对此事进行了调查。7月28日,横县公安局给韦光永出具了《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书面答复写着:“你当时打110报警后,我局纪委、政工监督部门已对此事项进行了调查处理。该山岭已由黄××妻子同你叔父签订协议承包。我局对黄××的不妥做法给予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要求他正确看待和依法处理好这一纠纷。”县公安局纪检部门负责人说,严格地说,当时掏枪“有些不妥”,但黄某发现韦光永拿刀后,为了防止事态扩大,防止流血冲突,情况特殊,所以对他的这种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该负责人的理由是:“他掏枪不是威胁别人,而是为了制止流血事件。”

  不过,对于这一答复,韦光永也有自己的看法。“这个意见我不能接受。”他说,派出所所长随便用枪指人,其行为已经违法,怎能批评教育了事?据了解,韦光永已向南宁市有关部门投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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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有严格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抢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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