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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规定初次卖淫嫖娼可轻罚引发争议

[日期:2008-08-21] 来源:信息日报  作者: [字体: ]
 2008-08-21 08:32

        信息日报报道 因涉及多个敏感话题,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甫一公布便引起了南昌各界的广泛关注,焦点背后,争议不断。根据这一新规,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

  警方:新规透露“人性”

  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新裁量标准旨在细化目前过于笼统的相关法规,杜绝和减少执法随意性,限制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民警规范化执法水平。

  这位人士表示,新规定中透露著许多“人性化”色彩,比如根据新标准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以下四种情形可以从轻处罚:亲友、邻里或同事之间因纠纷引起,双方均有过错的;双方都是在校学生;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过错行为引起的;致人轻微伤乙级以下的。

  不过,许多南昌市民对警方“宽恕”卖淫嫖娼行为这样“人性化”的举动就并不支持。

  市民:削弱法律威信

  记者在南昌街头的随机拦访发现,多数市民对这一规定持观望态度。“缺乏一定的操作性,谁能认定卖淫女是初次呢?警方该到哪里里去找‘不止一次卖淫’的证据?”南昌市民何先生对警方的做法表示不解。

  南昌大学学生王同学认为这一新规定可能会给人以侥幸心理,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信,“警方明确表现出了对特殊情况下卖淫者的同情,因生活所迫,然后去犯法,就可从轻处理是不能成立的。法律是非常严肃的,不能将法律处罚与道德同情混为一谈。”

  江西媒体人士成先生表示,只有对法律保持一份敬畏,才能保证社会有条不紊的运转。人们所以信仰法律,根本在于法律的一视同仁,只要违反了公共约定的法条,就应受到同等的惩罚,若事事强调“特殊”,法律就会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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