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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售河豚鱼干 造成食客1死4伤

[日期:2008-07-01] 来源:福州日报  作者: [字体: ]
2008-07-01 09:17

    核心提示:台江区一家小吃店私自出售河豚鱼干,造成食客1死4伤。销售鱼干的蒋某某、宋某因此被检察机关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提起公诉。日前,台江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宋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进食河豚鱼干1死4伤

  今年40岁的闽侯人宋某和妻子在台江区开了一个小吃店,去年2月到3月间在市场购进了河豚鱼干。2007年4月14日晚20时左右,顾客李某某带着女儿到小吃店吃饭时,点了一份“白灼河豚鱼干”。吃的时候,李某某没觉得什么异常,还大赞“人间美味”,饭后将剩余的河豚鱼干打包。随后,李某某到朋友家打牌,并拿出打包的河豚鱼干给林某某等几名朋友分食。次日凌晨,林某某称不舒服,李某某也发现自己手脚发麻,2人随即被送往医院,林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在林某某血液中检验出河豚毒素,证实林某某系河豚鱼中毒而死。

  案发后,警方从宋某的住处提取到尚未出售的河豚鱼干3条,在宋某的带领下,警方从市场销售水产品的蒋某某处提取到尚未出售的河豚鱼干20条。经检验,这些河豚鱼干中均含毒素。事后,蒋某某和宋某赔偿林某某家属13万元。

  庭审焦点:是否对可能的危害持放任态度

  2007年4月,警方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将宋某和蒋某某刑拘。台江区检察院随后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对2人提起公诉。日前,台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在案件的审理中,宋某和蒋某某对危害结果是否持放任态度成了本案定罪的关键。

  在庭审中,宋某称,自己店里出售的河豚鱼干都是经过去头、去皮,去内脏的,不存在毒性。宋某的辩护人称,宋某认为加工过的河豚可以食用,没有预见可能发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罪。蒋某某的辩护人称,蒋某某轻信进食河豚鱼干能避免中毒,蒋某某的行为存在过失,而不是故意,因此其行为应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经过审理,台江区法院认为,宋某、蒋某某虽然已经预见到了河豚鱼有毒,但过分相信加工后可以食用,而向他人出售,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宋某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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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豚鱼学名暗纹东方鲀,又名气泡鱼,属鲀形目。几乎所有的河豚鱼都含河豚毒素(TTX),毒素主要存在于河豚鱼的性腺、肝脏、脾脏、眼睛、皮肤、血液等部位。其中河豚的卵巢和肝脏有剧毒,其次为肾脏、血液、眼睛、鳃和皮肤,精巢和肉多为弱毒或无毒。河豚鱼毒素很稳定,一般加热烧煮不能解毒,食后舌、唇、手、足失去知觉,全身麻木,血压下降,很快便会窒息死亡。目前,对该毒素尚无有效解毒药。

  (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李洁淼)


[来源: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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