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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卖场3万元货物损失 竟要70多员工买单

[日期:2008-06-14] 来源:海峡都市报  作者: [字体: ]
    石狮一卖场盘点发现,几个月来货物因失窃等损失达3万多元,昨日为此规定,工作人员(包括促销员)各自承担相应经济责任,超市的70多名员工,都有100元至1000元不等“分摊款”。石狮市劳动监察部门认为,卖场这种做法明显违规,员工可向当地街道或劳动部门投诉。

卖场员工:

货损员工买单

此前已有先例

    员工们投诉的是某百货会员俱乐部卖场,位于石狮市区八七路德辉广场内。

     记者昨日中午来到这家1000平方米左右的卖场时,不少员工还在谈论各自将被扣的“货损款”,其中已有员工打算辞职。

  “我被扣的货损赔偿款达460元,将近工资的一半”,卖场的促销员郑小姐对记者说。她介绍,要员工分摊货损款,是卖场管理层上午开会刚宣布的。郑小姐去年7月受聘,每月底薪900元,其中还有抽成(每卖100元抽成1元),总共月工资也就在1000元左右。

  郑小姐说,去年9月,卖场就进行盘点,因为她刚来,就被扣分摊款也有100多元。但扣得不算多,当时也未在意。但卖场这次从今年4月开始盘点后,分摊给她的货损款让人难以接受。郑小姐说在这里工作越长,扣的钱就越多。

  一名姓万的女子说,本来工资就不高,这次她被扣400多元,将直接影响到生活。

  记者走访时了解到,卖场100多名员工,大部分人都接到被扣款通知,具体金额在数十元到1000元不等。一胡姓员工说,卖场转嫁货损款,做法很过分。以前他也在其他超市、卖场做过,但货损都是店方自己承担。

卖场管理层:

与员工所签协议

不能对外公开

    卖场区域经理刘女士,自称是某百货会员俱乐部的管理层之一。她向记者解释说,每个员工都有防损职责,因为在受聘时,卖场与员工就签有协议,可以说是有言在先。

    刘经理介绍,这次盘点,卖场货损达3万多元,主要与前任店长管理不严有关,对方现已被撤职。至于这次分摊货损款,是按照员工岗位不同来进行赔偿的。100多名员工,参与赔偿的有70多人。

    员工与卖场所签聘用协议,究竟是如何约定的?刘经理说:“这是内部文件,不能给记者看。”她同时透露,某百货会员俱乐部泉州地区还有另外3家,都是用这种方法管理的。

劳动监察大队:

卖场货损

不应由员工承担

    石狮劳动监察大队董大队长,昨日接到记者通报情况后说,如反映属实,那么卖场的员工协议,明显违反劳动法规,做法无效。依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因此,卖场货损的钱,不应由员工承担。他同时建议员工们尽快向所在湖滨街道,或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管理部门将认真处理。

    石狮博广律师事务所的谢律师说,卖场与员工所签合同,完全是转嫁货损,属典型格式合同,即使是员工自愿签的,也属无效合同。员工们可以考虑通过仲裁或诉讼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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