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毛先生感到很冤枉
东方今报1月25日报道 “我俩月内瘦了20斤,天天受煎熬。”昨天,40岁的毛先生告诉记者,如果法院都这样推理断案,那司机以后就没好日子过了。在毛先生看来,这是一起荒唐的官司:他开出租车路过时,一老人摔倒后心脏病发作死亡,因无法认定是否侵权(即是否撞到老人),二七区法院称“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诱因力”,故判他补偿对方家属6万余元。
【事发】出租车路过,老人摔倒死亡
毛先生是江西人,来郑州十几年了,光开出租车就有十年。
张家人认为,当天下午,毛先生驾驶出租车路过时,将张老汉挂倒后,逃离了现场,这致使张老汉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因此,原告要求毛先生和大瑜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争议】出租车“挂倒”老人无法查证
【宣判】法院判司机“补偿”6万余元
2007年12月20日,毛先生接到了二七区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结果让他很不满意。
这份编号为“(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2599号”的判决书写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造成损害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结合本案证据,不能认定毛先生对张老汉实施了侵权行为,但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毛先生驾驶出租车从老人身旁路过对其倒地有一定的诱因力,应分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所以,法院判毛先生补偿张老汉家人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的25%,即39402.6元;另补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郑州大瑜出租车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说法】毛先生喊冤枉,已提起上诉
“我觉得这纯粹是意外事件,我和彭宇一样冤枉。”毛先生不服,目前已上诉至郑州中院。
赵万军认为,本案中,毛先生和出租车公司都不是事件受益人,他们和老人没有利益瓜葛,不适用“补偿责任”。在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如果法院按照所谓公平原则,推定毛先生诱发老人摔倒发病,这实际是对公平原则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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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南京一老人在公交车站跌倒受伤后,被彭宇扶起,并在老人请求下将其送到医院。
结果老人说自己是被彭宇所撞,彭宇坚决否认,后来,老人把彭宇告上法庭。
经四次审理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并裁定彭宇补偿原告40%的损失,即45876元。彭宇提起上诉,但至今二审仍无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