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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状告80岁奶奶索要房产权

[日期:2009-07-19] 来源:长江商报   作者: [字体: ]
2009年07月19日01:40  长江商报

  本报讯(记者 邓辉 实习生 何维 何刚 卢永竹)和父母一起居住了20年的房子,在父亲去世后,奶奶悄然将房子过户到她自己名下,并要求孙女杨女士交出房子钥匙、腾退该房屋。杨女士与姐姐协商未果后,将奶奶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局告上法庭,要求房产局撤销奶奶的房产证。江岸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房产局所办房产证合法,而杨女士与奶奶之间的纠纷属家庭纠纷,不属于行政审理范围。

  判决后,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明日上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

  父亲死后 奶奶将房子过户

  杨女士诉称,1989年,她随父母居住在汉口保成路一栋居民楼8楼的一间房子里,该房子有40余平米,该房产原系大智房管所管理的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杨女士的祖父母。但杨女士的祖父母住在6楼,8楼由杨女士的父母一直居住使用。数年前,杨女士的父母离婚。2007年4月,其父亲去世。2008年11月,杨女士的奶奶将这所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产证。

  杨女士得知后,多次与80岁的奶奶黄婆婆协商,建议这栋价值20余万元的房子由杨女士、黄婆婆及其他子女共同拥有,但未得到奶奶的同意。黄婆婆还多次向其索要房屋钥匙,并要求杨腾退该房屋。

  杨女士认为,父亲的户口也落在该房屋内,她的父母应该是该公房合法的承租人。此外,她的父母在房屋内装修,花费了5万元。其间,他们每月缴纳水电费和煤气费。父亲去世后,她应该享有该房产的实际承租权,她应该是该房的合法购买权人及房产附属物的所有人。

  于是,杨女士将武汉市房产局和奶奶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已办理的房产证。

  一审判决奶奶办证合法

  杨女士认为,武汉市国土和房产管理局明知该房存在产权纠纷,于2008年11月在未告知杨女士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屋产权办在了黄婆婆名下,违反了公有住房出售的相关规定,行政行为和程序错误,应予以撤销。

  一审中,武汉市国土房产局辩称,该房屋由承租人向江岸区房产局申请产权登记,该产权登记手续清楚,程序合法,请法院驳回。

  黄婆婆称,这个房屋作为直管公房,一直是以她个人名义承租并交租金,她作为该房屋实际承租人按规定购买房屋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都是符合规定的,并且孙女所称房屋装修一事,实际上是搭建了一个阳台,应当予以拆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武汉市有关规定,凡具有武汉城镇户口,已合法租住属于出售范围的国家直管公房的住户,都可以申请购买现租公有住房。而该房屋一直以来由黄婆婆承租并缴纳租金,房产局办理房产证符合规定。而杨女士与黄婆婆之间的家庭纠纷属另一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审判范围,遂驳回杨女士的请求。

  判决后,杨女士不服提出上诉,认为自己实际在该房屋内居住并缴纳费用,作为房屋共同使用人,也可以申请并办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明日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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