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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7-5事件肇事者将受到法律严惩

[日期:2009-07-18] 来源:新华网   作者: [字体: ]
2009年07月17日21:14  新华网
视频:新疆将从重从快惩处暴力犯罪疑犯  来源:新华网《新华视频》

  新华网乌鲁木齐7月17日电(记者袁晔、曹志恒) 司法界人士和法律专家17日表示,乌鲁木齐“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肇事者涉嫌触犯中国法律规定的5类犯罪中的20多项具体罪名,司法机关将严格依法“从重从快”惩处肇事者,以维护社会稳定和法律尊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新疆法学会副会长郭永辉说,“7·5”事件中,暴徒聚众打、砸、抢、烧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国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均属严重暴力犯罪,其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

  新疆律师协会副会长桑云说,肇事者涉嫌触犯的具体罪名包括刑法规定的分裂和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暴乱罪、放火罪、爆炸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

  郭永辉说,对在“7·5”事件中接受境外指令、现场指挥、组织串联、制定计划、补充供给等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和骨干分子,以及实施严重打、砸、抢、烧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厉惩处。他说:“特别是对那些手段残忍或具有恐怖主义色彩的犯罪分子,应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依法及时予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

  郭永辉也强调,在处理“7·5”事件的具体执法过程中,也必须要保持足够的理性和冷静,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他说:“对那些在事件中确实不明真相或者被煽动、蛊惑、裹挟的犯罪分子,以及只是跟随起哄、没有实施打砸抢烧的人员,经认真甄别确认后,要做好法治教育和引导挽救工作。”

  新疆警方已经抓获留置了一批参与暴力活动的犯罪嫌疑人,并对其进行了初步审查。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洪涛说,检察机关将依法履行法律职责,对那些涉嫌参与暴力活动的人员尽快启动公诉程序。

  他说,对肇事者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大民事制裁力度,例如对那些为犯罪分子提供物资支持者,要加大罚金刑的适用。

  法学专家陈奇彪说,“罪刑相适应”是中国刑法的一大原则,这要求处罚必须和罪行、情节相联系。“7·5”事件中,暴徒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巨大,对参与者必须依法从重处罚。

  他说,这不仅是对无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个交代,也是捍卫各族人民基本人权、维护法律社会效果和尊严的要求,“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不会容忍‘7·5’事件中灭绝人性的犯罪暴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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