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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非法复制国家秘密最高罚5000元

[日期:2009-06-23]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9年06月23日04:20  京华时报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对非法复制国家秘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等12种行为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保密期限已满将自行解密 

  【内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解读】定密随意,解密不及时,国家秘密范围过宽,这是多年来国家秘密确定体制的症结。有关专家介绍,随意定密导致缺少密级变更和解密机制,往往一密定终身,导致大量已无保密意义的涉密载体堆积,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而且有失国家秘密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12种行为将被警告罚款 

  【内容】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非法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等12种行为尚不构成犯罪,却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解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前提是造成了泄露国家秘密的后果,而对于违反保密规定,尚未造成泄密后果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实践中大量的严重威胁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不受追究。对此,对违反保密规定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草案作出明确规定。 

  涉密存储设备禁接互联网 

  【内容】不得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不得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和处理国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载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国家秘密。 

  【解读】国家保密局局长夏勇说,国家秘密存在的形态和运行方式发生了新变化,国家秘密载体也由纸介质为主发展到声、光、电、磁等多种形式,亟待对现代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条件下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的制度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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