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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长归还挪用的5万元公款被免予刑罚

[日期:2009-06-10]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字体: ]
2009年06月10日02:30  京华时报

  本报讯(记者刘杰)延庆县民防局原副局长,伙同一村委会主任挪用抢险公款5万元。记者昨天获悉,延庆法院认定两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村委会主任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副局长将钱归还被免予刑事处罚。

  现年57岁的高某原为延庆县民防局副局长,与大榆树镇下辛庄村的李某相识。2006年5月,高某和弟弟一起承包土地急需钱,但手头拮据,于是向时任下辛庄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李某借钱。李某表示自己也没钱,但为了进一步与高某搞好关系,他提出村委会刚好有一笔公款。

  证据显示,这笔公款是因为下辛庄地道导致部分房屋成为危房,延庆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拨给该村用于解决危房的专项拨款。高、李两人商量好,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这笔专项拨款拿出来,借给高某使用。借款期限快到3个月时,下辛庄村委会曾派人向高某要钱,但高某没给。直到当年12月,高某才把这5万元还给对方。

  2007年7月,下辛庄村村民举报村委会主任李某贪污,检方在调查时发现两人挪用公款,以涉嫌挪用公款罪提起公诉。

  ■以案说法

  案发前归还公款被免究刑责

  本案主审法官张法官说,《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其中,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本案中李某、高某协商后,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挪用下辛庄村村委会的5万元抢险公款归高某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从重处罚。

  张法官表示,在共同犯罪中,高某是急于自己使用资金,李某是为了与高某搞好关系。李某对这笔专项公款的出借,是导致高某使用公款超期未还的前提,因此李某作用较大,应认定为主犯;高某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法庭鉴于高某在案发前已经将5万元公款全部归还,没有给集体造成损失,因此被免予刑事处罚;鉴于李某认罪态度好,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并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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