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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犯连续坐刑椅猝死看守所 警方赔20万私了(图)

[日期:2009-05-28] 来源:云南网   作者: [字体: ]

牢头狱霸获刑 两名管教未被起诉

2009年05月27日10:35  云南网

  牢头狱霸获刑

  “不起诉”两管教

  张加六死亡两年后的2009年5月20日,北碚区检察院提供给死者家属的《不起诉决定书》,终于让张加六的死因大白于天下。相关人员也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曾经打伤他的4名牢头狱霸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首席记者段曌红 记者洪扬

  4牢头狱霸分别获刑

  这4名牢头狱霸分别是28岁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柏曦,2007年8月2日他因犯合同诈骗罪,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4岁的重庆市沙坪坝区人鲁一建, 2007年4月26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北碚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2岁的重庆市北碚区人江波,2007年1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2岁的重庆市北碚区曾鸿云,2007年11月19日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相同的犯罪经历让他们聚集在北碚区看守所的10号监舍里。

  2007年10月24日,在张加六死亡5个月后,公安机关决定对张加六被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2008年6月18日北碚区检察院以柏曦等4人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柏曦等4人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4人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鉴于柏曦、江波、曾鸿云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2008年11月重庆市北碚区法院作出判决:柏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结合其前因犯合同诈骗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鲁一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结合其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2年零28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6个月;江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结合其前因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曾鸿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结合其前因犯强迫卖淫罪、盗窃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看守所两管教“不起诉”

  除了对4名牢头狱霸追究刑事责任外,北碚区看守所的一名教导员和一名副所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追责。

  2007年9月,张忠福和孙学锋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取保候审。

  2007年11月,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张忠福虐待被监管人案侦查终结后,于12日移送北碚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北碚区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经审查认为,张忠福、孙学锋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但张忠福、孙学锋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忠福、孙学锋不起诉。据此,2008年6月,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对二人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现北碚区看守所这两名“高管”的状况如何?记者进行了多方查找、打听,据相关人士透露:原看守所教导员张忠福已被撤职,目前在北碚区公安分局上班,已经到了退休年龄,但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尚不得而知;原看守所副所长孙学锋目前兼管北碚区看守所的房建工作,具体的处罚情况也无从得知。

  律师:公检部门涉嫌违法

  除了这起事件中的4大疑点外,张家的代理律师郭志文、沙艳华还指出了重庆公、检机关在处理这起事件中有诸多违法之处。

  北碚区公安分局

  涉嫌违法行为

  一、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但看守所干警未定期视察监房,疏于管理,听信牢头狱霸的谗言;

  二、违反相关规定,违法对张加六实施禁闭、违法使用械具“文明椅”虐待张加六;

  三、隐瞒死亡原因,告知家属张加六由于生病死亡(其实是虐待死亡),只给少量的赔偿费,低于国家赔偿的数额(合计人民币三十万左右);

  四、根据“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被告人患病的,看守所应当及时治疗;病情严重或者需要所外就医的,应当立即向办案单位报告。被告人死亡,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并由看守所、办案单位会同人民检察院共同查明死因,作出死亡鉴定,做好善后工作。”但在此案中,北碚区公安分局没有给受害人家属死亡通知书;

  五、没有告知张加六家属尸体检验报告,让张加六家属失去重新鉴定的权利。

  北碚区检察院

  涉嫌违法行为

  一、在柏曦等人故意伤害案中,北碚区检察院没有通知家属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没有履行审查告知义务,程序违法。

  二、《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北碚区检察院没有告知受害人张加六家属《不起诉决定书》。

  三、没有告知受害人家属尸体鉴定结论。

  家属追究两管教刑责

  “文明椅”上的冤魂 ·疑点

  李荞明“躲猫猫”死了, 李文彦“做噩梦”死了,张加六死在“文明椅”上。

  张加六到底为什么会死在看守所?张家的代理律师对此案提出4大意见。

  目前张家已提出48万元国家赔偿。

  首席记者段曌红 记者洪扬

  “正是因为张忠福的虐待行为、孙学锋的玩忽职守,直接导致张加六受虐致死,怎么会说犯罪情节轻微,而不予起诉?”当看到这两份《不起诉决定书》后,张大爷当即请郭志文、沙艳华两位律师帮写了《刑事申诉状》、《行政起诉状》,分别在5月22日、5月21日交到了北碚区检察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两年后

  才拿到“不起诉书”

  在《刑事申诉状》中,张大爷认为:2007年5月18日21时,张加六在北碚区看守所第10号监舍,被同监舍的人欺负殴打导致轻伤,张忠福、孙学锋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听信牢头狱霸谗言,让张加六坐“文明椅”,在5月22日凌晨5时许抢救无效死亡。

  同时,张大爷认为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书》程序违法,“事发之后,我们找过北碚区检察院多次,但都百般推诿,直到2009年5月20日才把《不起诉决定书》的复印件给我们,检察院在此案的侦查起诉过程中,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不应该回避事实真相,应理性合法地解决问题,我们请求撤销北碚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检察院提起公诉,追究张忠福、孙学锋玩忽职守的刑事责任。”

  索赔

  48万元国家赔偿

  5月22日,张大爷还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将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列为被告,申请国家赔偿,索赔48万余元(扣除之前支付的20余万元,还应支付29万余元)。

  《行政起诉状》中写道:北碚区看守所违法使用械具,用非法暴力造成张加六死亡。之后,一方面找柏曦、鲁一建、江波、曾鸿云做替罪羊,判决四人故意伤害罪,另一方面对死者家属,以20万元钱打发了事,并拒绝向家属说明死因,其行为已严重违法,理应进行国家赔偿。

  对于张家人的申请,相关部门如何看待?案件发生后重庆市是否采取相关措施加强看守所的管理?连日来,记者相继走访了各有关部门,然而包括重庆市公安局在内的各有关部门,都明确表示拒绝采访。

  律师质疑案件四疑点

  尸检报告“躲猫猫”?

  自案件发生后,对于张加六的死因,家属最开始得到的答复是“病死”,然而当家属看到张加六尸体上的累累伤痕时,无法相信“病死”一说,提出进行尸检,但尸检报告家属至今也没见到,就连《死亡通知书》都没有。

  对此,重庆市北碚区检察院的解释是:“此事出自公安机关,前期的尸体处理、尸体解剖也是公安机关在做,因此尸检报告、死亡通知应由公安机关告知,检察院只负责起诉。检察机关审查案件时,只是审查有无附带民事诉讼,没有规定检察院必须要通知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重庆市检一分院的解释是,“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然而张家人表示他们一直在积极与检察院联系,不可能存在不知道联系方式的说法。

  之前,北碚区公安分局一直避而不见,当5月21日公安局相关领导终于露面接见张家人时,表示“并非不给,这是张家人的误解”,并承诺只要律师来就给律师查阅复印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

  关禁闭是否合法?

  我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只有发生以下几种情况时,才可对人犯关禁闭:违犯监规纪律、经教育不改正的;散布腐化堕落思想,妨碍他人悔改的;不服监管,经查确属无理取闹的;故意损坏公物的;欺侮、凌辱其他人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拉帮结伙打架斗殴,经常扰乱管理秩序的;传授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进行违法犯罪的;逃跑或者组织逃跑的;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

  可在这起事件中,张加六是被牢头狱霸殴打,他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关禁闭的几种情形,因而不应该被关禁闭。张加六被打后,本来就万念俱灰,可看守所干警张忠福等没有问清事情真实情况就将其关禁闭,更加重了张加六的内心伤痛。而且民警知道张加六受伤后,应及时送其到医院救治。可这些工作都没做,最终导致了张加六的死亡。

  “文明椅”是违法械具?

  “文明椅”使用的具体方式是:扶手上面有横木板固定人的身体,裤子脱到大腿处(椅子下面是便槽),双脚固定在椅子地面两侧的脚镣上,双手戴手铐并用铁链与椅子前面固定铁扣相连接,双手戴手铐与地面距离约20厘米,头部朝下,腰部弯曲不能直立。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可见,在法律的规定里面,没有规定看守所可以使用所谓的“文明椅”,用张家人的话来说,“文明椅其实就是历史上重庆渣滓洞里设立的老虎凳”。

  为何得不到《不起诉决定书》?

  从《不起诉决定书》的内容来看,其讲述了张加六在看守所遭受的“待遇”——被牢头狱霸打不说,还被看守所干警关禁闭、坐“文明椅”。而且《不起诉决定书》还说明了张加六的死因,除了“张加六系中小动脉炎并发心肌炎、心外膜炎导致急性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外,还有一条是“外伤、精神压力、饥饿、缺水、睡眠缺乏等对死亡起促进、加重作用”。

  这样一份重要材料,为何张加六的家属却迟迟得不到?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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