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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者因语言粗俗被拘续:粤高院退回其申诉书

[日期:2009-05-14]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 [字体: ]
2009年05月14日03:59  京华时报
上诉者因语言粗俗被拘续:粤高院退回其申诉书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对“操”字的解释,没有侮辱的意思。 图片来源:大河报

上诉者因语言粗俗被拘续:粤高院退回其申诉书
陈书伟穿着很个性,他坚信自己的公益诉讼能成功。图片来源:大河报

  调查:你如何看待男子因上诉状写“操”字被拘?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昨天,广东省高院以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潮州男子陈书伟的申诉书退回,此前陈书伟连续投递了带“操”字诉状

  陈书伟说,他昨日专门到省高院信访部门了解此事,“工作人员说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我的申诉书被退回来了”,陈书伟说,这个回复让他有些意外。他介绍,现在还得研究一下相关法律,然后再进一步决定。

  广东省高院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他们的决定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做出的。

  知名律师张茂荣称,按照相关法规,当事人对司法拘留不服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上级法院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但没有对复议不服再向更上级法院申诉的规定。广东省高院退回申诉书的做法在程序上不存在不合理的地方。如果陈书伟不认可,有权向最高院提出申诉。

  对于陈书伟有五宗案件没有修改上诉状又上诉,且被接收一事,张律师认为福田法院的做法符合程序。他们已经对陈妨害诉讼的行为做出拘留处罚,但陈还是有上诉权的,处罚和上诉两者是独立的,不能因为其行为受到处罚而剥夺其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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