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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撞死人后默许他人顶包被判缓刑

[日期:2009-05-06] 来源:新安晚报   作者: [字体: ]
2009年05月06日11:15  新安晚报

  本报讯 5月4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对芜湖市鸠江区法院原院长丁书明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丁书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月1日21时35分左右,丁书明驾驶鸠江区法院警车,沿芜湖市区九华南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车上乘坐其妻子和其他1名乘客。在途经九华南路奥体中心路段处,丁书明驾驶的警车驶入相对方向车道,与由北向南超速行驶的奚文新驾驶的轿车相撞。随后,一辆出租车因避让不及,与奚文新驾驶的轿车追尾。事故造成奚文新死亡,丁书明和其妻受伤。

  事故发生后,丁书明随救护车至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未入院治疗,随后住进医院对面的一家宾馆,并与多人进行电话联系。在明知他人提议让其驾驶员仲明(另案处理)作假证明,顶替其到交警部门投案以逃避法律追究的情况下,丁书明未予制止,而是默许、同意仲明顶替其投案。

  2月3日上午,鸠江区法院纪委书记到事故处理大队,称肇事警车的驾驶人系该院院长丁书明。警方随后赶到医院,对丁书明进行询问后,确认了丁书明就是事发当晚警车的驾驶人。交警部门认定,丁书明在本起事故中超速逆向行驶,应负主要责任,奚文新超速行驶,应负次要责任。

  4月28日,弋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丁书明在法庭上承认了起诉书的所有指控。在法庭进入最后陈述阶段,丁书明流着泪表示,自己的心情十分沉重,给被害人的家庭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感到十分痛心,在交通肇事后默许他人顶罪,企图逃避法律责任,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辜负了组织的信任。

  5月4日,芜湖市弋江区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丁书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逆向车道,且行驶速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发生事故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丁书明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默许他人至公安机关作虚假陈述并投案,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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