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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低价广告暗藏附加费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日期:2009-04-23]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字体: ]
2009年04月23日 07:01  新闻晨报

  □记者 宋 杰

  晨报讯 低价旅游广告背后却要另外收取各种附加费用,上海工商部门称,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应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

  近期工商部门监测发现,部分旅行社为招徕顾客发布以极低价格组织旅游的促销广告,如“泰国曼谷芭堤雅6日“599元买一送一”、“香港、澳门、珠海直通车双卧超级豪华享受650元”等。调查发现,上述旅游项目实际成行还需要加付“燃油税”、“自费项目”、“小费”等各种费用,对消费者构成欺骗和误导,违反了国务院新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旅游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广告法》和《旅行社条例》的有关要求,上海市工商局广告监管处针对旅游低价促销广告发出广告审查提示,其中明确旅游广告中标明的旅游项目价格,应当是旅行社收取的全部团费,应包括消费者必须支付的所有旅游合同项目费用;旅游广告中标明的优惠价格或者促销活动有限制或者附加条件的,如有人数、有效日期、团队、消费等限制条件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标明。

  同时,广告发布者应当根据《广告法》的要求严格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发布虚假旅游促销广告的广告主及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工商部门将依法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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