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岁的陈刚(化名)在潜入房山区阎村镇绿城百合小区浙江一建工地盗窃钢筋时,被张某等6名负责保卫的人员抓获。张某等人使用钢筋棍、钢管殴打陈刚致死。陈刚的妻子在丈夫死后独自抚养几个孩子,生活举步维艰。昨天,记者获悉,市一中院对张某等6人判处刑罚后,陈刚的妻子携子女把6名肇事者诉至房山法院,索赔34万余元。
■事发回放
行窃不成被打死
2008年2月22日1时许,陈刚等人潜入绿城百合小区浙江一建工地内欲将墙外的钢筋运走,负责工地保卫工作的张某、李某等6人展开围追行动。陈刚爬上墙,结果被李某拽住一条腿而无法逃脱。张某等6人合力将陈刚抓获。
此后,张某等人分别使用钢筋棍、钢管对陈刚进行殴打。当天1时30分,绿城百合工地负责人向公安机关报警。陈刚被民警带走进行讯问突然发生昏迷,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据了解,询问过程中,民警一连串说出“你叫什么名字”“你的出生日期”“你的家庭成员”“你是哪儿的人”等问题,陈刚均没有回答。当民警问他的左手为什么会有血时,陈刚才说“被工地的工人打的”。民警问“你去绿城工地干什么了?”陈刚沉默不语。当天3时40分,陈刚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偷反抗激怒保安
对于案发的过程,被告人张某交代说,案发前一天晚上,他发现有几人到工地盗窃钢筋,其中一个人从工地墙里面向墙上的人递钢筋,他追过去,但小偷们跑了。由于认为小偷还会回来取没来得及运走的钢筋,张某等6人商量分组加强值班,一定要逮住盗钢筋的小偷。
案发时,他们发现几名小偷还在盗窃钢筋,其中有一个人站在墙内向墙上爬,其余二个人已经翻上墙准备逃跑了。张某等6人抓住了墙内的陈刚。在接下来殴打陈刚过程中,张某原本用来防身的铁管变成了伤人的工具。关于为什么殴打陈刚的问题,被告人张某解释说“我们抓他的时候他反抗了”。被告人李某称:“因为他们偷钢筋还打我们,我的肩膀挨了一砖头”。
■窃贼遗孀
两天后才见丈夫遗体
陈刚之妻携子女对张某等6人提起民事诉讼。房山法院已受理此案。陈刚的妻子委托代理人朱律师处理此案。朱律师告诉记者,陈刚的妻子是四川农村妇女,事发两天后,她才见到了丈夫的尸体,陈刚是家里的顶梁柱,他死后,其妻独自抚养几个孩子,由于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生活十分困难。
朱律师从陈刚的妻子处了解到,陈刚来京后,一直跟着老乡在房山各处建筑工地打零工,主要做些拉砖的工作,案发当天,陈刚接到老乡通知前往拉砖的,在拉砖时有时会顺手拿些废弃的钢筋。
陈刚的妻子和子女要求张某等6人给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晨报记者 武新/文 耿争/漫画
■晓鲁说法
嫌犯人身权利也受法律保护
北京赵晓鲁律师事务所屈炜律师认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其人身权利也受法律保护,不得对其任意侵害。否则侵害人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等。群众或被害人发现或“抓住”正在实施犯罪的人,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动用“私刑”是违法的。如果不法行为人还没有开始或者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以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或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另外,还有一种特殊防卫,即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进行,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盗窃,诈骗等不涉及人身安全的非暴力犯罪,不适用特殊防卫,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或被控制的情况下,已经停止了侵害行为(不管是主动还是被迫),就不得再采取“防卫”行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