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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兜售蚁力神案机密索贿123万获刑10年

[日期:2009-02-15]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 [字体: ]
2009年02月14日23:44  北京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武新) 原为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的刘金哲,竟然利用掌握蚁力神集团董事长王奉友的口供等案件机密的职务便利,分两次向案件利害关系人江某(另案处理)索取贿赂123万元,打的名目是“帮助他们疏通关系”。昨天,记者获悉,西城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金哲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据检察机关指控,30多岁的刘金哲原本是辽宁省本溪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民警,也是辽宁省公安厅“10·11”专案组工作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他利用掌握蚁力神集团董事长王奉友的口供等案件机密的职务便利,使用化名,以辽宁省公安厅王奉友专案组成员的名义,主动与案件利害关系人江某联系。

  2008年3月的一天,刘金哲来到北京,以帮助王奉友、江某疏通关系为名,在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向江某索取贿赂43万元。刘金哲返回家中后,将23万元存入其岳父的账户里,20万元藏匿于家中。不久,刘金哲又一次来到北京,再次以同样的名义向江某索取80万元,被公安机关抓获。据了解,在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金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经查,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刘金哲利用身为“10·11”专案组成员的身份和掌握案件机密的职务便利,对江某实施了威胁行为索要43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刘金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行为虽有敲诈勒索的手段,但已经超出了敲诈勒索罪所包含的内容,同时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故刘金哲本人辩解自己没有受贿以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有关罪名的辩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

  鉴于被告人刘金哲索取贿赂80万元系未遂,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可从轻处罚。最终,西城法院判决刘金哲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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