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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兄弟犯命案逃亡27年 是否免刑引争议

[日期:2009-01-04] 来源:江南都市报   作者: [字体: ]

关注焦点:逃亡27年是否判刑

2009年01月04日10:58  江南都市报

  关注焦点

  逃亡27年就不判刑

  经审讯,刘氏三兄弟对27年前犯下的命案供认不讳。

  刘氏三兄弟逃亡27年,逃亡时间之长甚至超过几名参与追捕的刑警的年龄,有人称他们是“最牛的网上逃犯”。

  然而,落网后,有人提出,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三)法定最高刑为1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那么,有人提出疑问,刘氏三兄弟是否就可以免刑?因为即使涉嫌故意杀人,法定最高刑是死刑,但只需要时间过了20年,他们就过了被判刑的时间,也就是说,法律在该三人逃亡20年之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何况是27年。

  有可能新旧《刑法》并用

  对于这一说法,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薛玉海律师提出了不同看法。他认为,所谓过了20年,杀人犯都不会判刑的说法,是对于那些没有立案的案件,在时过20年之后才揭发的。此刘氏三兄弟案,只要警方当年立了案,就不存在追诉的时间问题,警方随时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抓捕,哪怕是50年甚至100年以后。薛律师还提出,对于警方当年没有立案的命案,犯罪嫌疑人逃亡20年之后,并非一律不予追诉,对于超过20年仍然必须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则仍然可以追诉。

  薛律师认为,法院在审理这起时过27年之久的案件,应该遵循《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作出判决,有可能同时用上1979年的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的《刑法》。 文/记者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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