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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警方认定林嘉祥行为不构成猥亵(图)

[日期:2008-11-06] 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 [字体: ]
2008-11-06 06:26

深圳警方认定林嘉祥行为不构成猥亵(图)
深圳市公安局就“猥亵门”发布调查结果

  晨报特派记者 李晓明 深圳报道

  沸沸扬扬的“猥亵门”事件终于有了调查结果。昨日下午4点半,深圳市公安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29”事件公布了最终调查结果。现场一段55秒的监控录像也首次播放,证实了林嘉祥当时与小女孩有肢体接触。不过,警方综合各项证据认定,林嘉祥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录像显示走向洗手间过程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深圳市警方首次公布了林嘉祥与小陈一同走向洗手间的视频录像,该段录像总长55秒,记录了林与小陈从大厅走到通道拐角处全程约52米的全过程,画面为安装在大厅一球形摄像头拍摄。

  在该监控录像中,记者看到,身穿绿色上衣的小陈在前方带路,身穿白衣的林嘉祥紧随其后,走了几步后林就用右手搭上了小陈右肩脖颈处,又走几步,林的左手也搭上小陈左肩脖颈处,此时恰好走到拐角处,画面中林的双手搭在前面小陈的脖颈处,庞大的身躯已经将小陈完全挡住,监控录像恰好放到尽头。

  警方发言人表示,拍摄这一画面的球形摄像头的摄像范围只能到这里,拐角处再往里已经处于监控盲区,故没有画面。

  林嘉祥当晚处醉酒状态

  警方昨日还公布了林嘉祥当晚的酒精检测结果,结果显示为醉酒状态。

  据警方调查,当晚当事人一方陈某某与妻子谢某、女儿小陈(11岁)、朋友汪某等共8人在新梅园酒楼科技园店865包房吃饭。对着865包房约10米处为大堂1011餐台,另一方当事人林嘉祥与朋友肖某(女,48岁,辽宁人,在大连海事学院驻深圳某单位工作)在此桌吃饭。

  林嘉祥与肖某(也就是录像中的白衣女子)喝了一瓶52度的白酒,其中林嘉祥喝了约400毫升。事发当晚经警方抽血检测,林嘉祥的血液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23.7毫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每百毫升血液含量超过80克即属醉酒。

  警方依据5点事实作决定

  警方表示,经大量调查取证,林嘉祥在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已经查清,主要有5点事实。

  一是林确实与小陈有肢体接触,但接触部位仅限于肩膀靠脖颈位置;二是小陈摆脱林嘉祥的地点距离洗手间约有8米远,但只能看到洗手间的指示牌,还看不到洗手间的门口;三是小陈能够摆脱林的双手,表明林当时在小陈肩膀靠脖颈处施加的力量有限;四是现场监控探头摄录到的内容中未发现林有猥亵的举动;五是经现场勘查及模拟事发经过,证实林嘉祥、小陈转角处的时间极为短暂,小陈在此处挣脱林的双手后即转身跑步离去。

  最终,警方认定,林嘉祥在此事件中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是,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醉酒后对未成年女童做出双手搭肩膀靠脖颈处的不当动作,使小陈有被“掐”的感觉,受到惊吓,心灵受到伤害,属于在公共场所举止失当、行为不检。且在被小陈父母质问过程中态度恶劣、出言不逊,社会影响很坏,建议由有关部门作出处理。

  陈家对结果持保留意见

  据深圳商报报道,对于警方昨日首次公布的一段录像,小女孩的父亲陈先生说,画面显示“林嘉祥双手搭上了女童肩膀靠脖颈处”,但是,该录像未记录到转弯后的情节。正因此,他提出异议,直言称“转角后发生了什么没有记录,这是核心情节,关键点未记录,持保留意见。”

  双手搭肩到靠脖子的地方和“掐”是有区别的,录像有记录的是林嘉祥双手搭上孩子的肩膀,孩子是没有激烈反应的,也没有跑开,但后来哭着跑开了,这是为什么?

  陈先生说,他们一家感谢警方、感谢社会各界对该事件的重视,但是,家属仍对警方最终认定持保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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