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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权力小”不是市长的耻辱

[日期:2007-08-31] 来源:  作者: [字体: ]

  深圳是中国“改革的试验田、开放的最前沿”,而邻近的香港地区又在法治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期待深圳市利用先发优势在体制方面为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做出新的探索。

  自1992年中央授予深圳特区立法权以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300余件法规和法规性文件,市政府制定了190余项规章,深圳成为中国地方立法最多的城市。深圳的法治建设走在了全国前列,“举例来说,深圳市市长的权力,绝对小于许多内地城市市长的权力。如果说深圳还有先发优势,就是法治理念。”(据《人民日报》报道)与许多城市相比,深圳市已经成了现代大都市,因此深圳市市长需要处理的事务其实更多,面临的工作压力也更大。

  但是,由于深圳从一开始就采取了“先立法后改革”的战略———现有的立法中,约有1/3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制定的情况下,借鉴香港及国外法律文化先行先试,1/3是根据特区经济发展及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的必要变通、补充和细化。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的系统能够“独立”履行越来越多的职能,也能“独立”承担越来越大的压力。

  这样,深圳市长的权力小了,同时他也变得更“轻松”了。

  与此对应,许多城市的市长并不愿意削减自己手中的权力,不愿意成为一个“小权市长”。两年前北方某市实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政府把所属行政部门初步清理出的2084项权力公之于众,其中市长的公开权力被确定为93项。该市市长对此的第一个反应是惊讶:“多少?我只有93项权力吗?”他坦言“这个数字比原先预期的要低”。对于其他一些不那么开明的市长而言,要限权、削权该是何等困难。

  一些市长对自己的权力不嫌其多,只恨其少,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政府管了大量不用管或不该管的事情,同时大量需要政府管的事情又没有管好,市长整天疲于奔命、穷于应付,但是很难忙到正点上。另外,在一些地方,拥有权力意味着拥有了地位和权威,意味着拥有了政治竞争的主动权,甚至意味着拥有了寻租的机会,同时,由于没有建立起以“权责对等”为核心的权力约束与责任追究制度。所以,在某些地方,市长也好,其他官员也好,无论自己有没有能力行使某项权力,也无论自己能不能为行使某项权力的结果承担责任,都总是倾向于先把权力牢牢地抓在手中再说。

  在人治时代,官员追求更大更多的权力具有必然逻辑。

  但是在法治时代,官员权力的大小、多寡应当依法设定,凡是未经法律授予的权力都不是合法权力,因此官员应当建立科学的权力观,正确认识法治与权力之关系。如果官员继续像商人追求财富那样以多多益善地拥有权力为快事,就很可能走入擅权、滥权、非法用权的误区。一个城市有一个“小权市长”,不是市长的耻辱,只能说明城市法治在进步。

  深圳是中国“改革的试验田、开放的最前沿”,而邻近的香港地区又在法治方面走在世界前列。期待深圳市可以在体制方面为改革开放和政治文明做出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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