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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日报》胜诉“天价古瓷”案

[日期:2008-04-14]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08-04-14      来源:互联网

     天价古瓷名誉侵权案缘起2005年《收藏快报》上刊登的一篇题为《南京上演“天价古瓷”闹剧》的文章。作者经认真核实,用充分的论据对镇江向家林持有的百余件瓷器藏品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这批“天价古瓷”是新仿赝品。这批瓷器的所有者向家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终审判决,本报和文章作者王德安胜诉。 
 
  本报讯历时一年多的“天价古瓷”名誉侵权案,日前由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原告向家林的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也是终审判决。这表明石狮日报社和作者王德安取得了“天价古瓷”名誉权诉讼案的最终胜诉。  

  “天价古瓷”名誉侵权案缘起2005年石狮日报社主办的《收藏快报》上刊登的一篇题为《南京上演“天价古瓷”闹剧》的文章。作者经认真核实,用充分的论据对镇江向家林持有的百余件瓷器藏品进行了分析,明确指出:这批“天价古瓷”是新仿赝品。文章登出后,这批瓷器的所有者向家林认为,此文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文章作者王德安和刊登该文的《收藏快报》主办方《石狮日报》。  

  润州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向家林与被告王德安、石狮日报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并于2007年10月29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批评性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故原告认为两被告侵害其名誉权,不符合构成名誉侵权的有关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向家林的诉讼请求。  

  向家林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11日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将近四个月的审理,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3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媒体报道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上诉人的部分藏品进行了较为客观具体的描述,主要内容是围绕“天价古瓷”这一特定的事件,进行了必要学术性论述,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贬损上诉人的品行或对上诉人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的故意。因此,《天价古瓷》一文属学术批评文章的范畴,原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名誉权并无不当。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向家林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起由文物打假引起的、受到全国媒体广泛关注的案件,至此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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