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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

[日期:2012-12-26] 来源:  作者: [字体: ]

  中新网12月26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网站消息,国务院26日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于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应当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不得转让、抵押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将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文物古迹和历史建筑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得擅自在原址重建、复建。

  意见指出,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建设工程的,要事先依法征得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的,不得立项,更不得开工建设。

  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标准。对于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等易受损害的文物资源,要通过预约参观、错峰参观等方式调节旅游旺季的游客人数,防止背离文物旅游景区实际、片面追求游客规模。

  意见要求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涉及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历史建筑等的保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全面摸清有关情况,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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