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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副局长:个别拍卖行知假拍假

[日期:2012-07-09] 来源:  作者: [字体: ]

2012年07月09日 10:06 晶报

  个别拍卖企业知假拍假;少数文物鉴定人员职业道德缺失、虚假鉴定,影响恶劣;夹杂大量文物经营活动的古玩旧货市场未得到有效监管,为盗窃、盗掘、走私文物提供了销赃渠道。

  ——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

  据新华社北京7月5日电 记者5日从国家文物局了解,为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即拍品)审核工作,国家文物局近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文物拍卖标的审核工作的意见》,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意见明确下列8类标的不得上拍:

  (一)出土(水)文物、以出土(水)文物名义进行宣传的;

  (二)被盗窃、盗掘、走私的文物或明确属于历史上被非法掠夺的中国流失文物;

  (三)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四)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五)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附属构件;

  (六)国有文物商店收存的珍贵文物;

  (七)涉嫌损害国家利益或有可能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意见强调,要强化拍卖专业人员征集鉴定责任,健全标的审核制度,严格标的报审管理,规范拍卖图录管理。

  标的报审材料中,须有本企业文物拍卖专业人员(含已考取《文物拍卖企业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标的征集鉴定意见,对出具虚假征集鉴定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取消其专业人员资格。企业必须整场报审文物拍卖会标的,包括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不得少报、假报或以艺术品名义报审含有文物的拍卖会标的。企业须在所有拍卖图录显著位置刊登相关批复文件,拍卖图录文字严禁使用“罕见”“仅存”“国宝”等诱导性词语,不得擅自更改标的定名。

  意见说,要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企业,国家文物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直至撤销其文物拍卖经营资质的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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