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9-09-04 )
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活动中,委托社会专业机构或专家就特定事项做出专门结论或完成专门事项的一项重要司法辅助工作。为改变以往由审判、执行法官自行指定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做法所带来的弊端,消除社会上对此项工作产生的“暗箱操作”、“内部指定”等误解给法院带来的不良影响,在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之间建立起“隔离带”、“防火墙”,理顺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的管理。
新华网云南频道9月4日电(唐时华)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联合制订出台了《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并召开新闻发布会。
《若干规定》共计五章二十八条,从制订宗旨、制订依据、基本原则、对外委托工作的启动、需移交的相关材料、专业机构的选择和委托、监督协调等方面,详尽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各环节的工作、部门职责、工作要求。
据云南高院新闻发言人、副院长田成有介绍:这次针对鉴定、拍卖等司法辅助工作进行的云南司法改革,省高院、省司法厅、省商务厅3家联合出台《新规》,对诉讼活动中的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进行的多种规定,是云南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全省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和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该规定全国率先解决了司法鉴定多《名册》和其他类鉴定事项不确定等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难题,对症下药,多管齐下,在全国来说还是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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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云南省司法厅巡视员、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会长 周鹄昌
2005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决定》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司法鉴定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经过几年的努力,云南省司法鉴定工作有了长足的发展,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由2003年的38家、998人,发展到今天的160家、2317人。鉴定案件也由2003年的不足千件突破了5万件。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也由13个类别拓展到了48个类别,其中“烟草”、“矿产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类鉴定还开创了司法鉴定的先河。为解决诉讼、纷争及时提供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意见。 但《决定》仅明确了对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其他类鉴定事项一直游离于司法鉴定的边沿。其他类鉴定事项的不确定,既给诉讼、仲裁、调解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也给当事人带来举证难的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商务厅三家共同联发的《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是要从根本上规范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体现“规范、公正、廉洁、透明”八个字,并让社会公知,接受社会监督。《规定》的出台,在全国率先解决了司法鉴定多《名册》和其他类鉴定事项不确定等困扰司法鉴定多年的难题。可以说,《规定》是云南省司法体制改革和司法行政工作的一个重要成果。
云南省商务厅副厅长 王开良
云南的拍卖是起源于1990年,发展到现在已经有124家,拍卖企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核心问题,就是企业必须具有国家培训认证的拍卖师,全省的拍卖师有154人,现在我们的拍卖从业人员预计有2000多人 。从去年的统计,我们全云南省共计举办过拍卖会拍卖经营活动1100多场,拍卖金融达到43.75亿元,在现在这个新的时期,我们拍卖的特许经营有赋予了它的特殊的内容和特殊的含义,随着市场化国际化我们这个拍卖也像这两个方面发展,拍卖活动在活跃市场、促进流通、加快司法结案、盘活不良资产配合国有企业改革等,同时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商务、法院和司法三家联手共同在诉讼中,把拍卖处于法律行政执法,公开公平透明下。我们这三家联合发的文件在全国是第一家。体现了司法在这种活动中市场经济活动中,不断的深入市场活动中经济活动中法律对经济的开放,这个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另外把我们所有的拍卖企业,在诉讼当中它都有权来参与拍卖的竞争,拍卖的交易给大家提供了同样的平台,同样的机会,拍卖行业的发展,对我们云南省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推动性作用,促进的作用,应该是我们在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个具有法律和行政的亮点,也是一个改革的实验点,这个文件的出台,我们的全省的拍卖企业也是表示非常欢迎。
市场经济就是法律经济,就是规范经济,所以这个规定会对云南的经济会起到良好的推动作用,是云南省在市场经济当中的一件大事,一个经济的亮点。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新闻发言人 田成有
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到公正司法,关乎到司法的公信力和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过去,由于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没有明确规定,云南省及其他省区的人民法院普遍采取了由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直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的做法。这一做法的不足在实践中逐渐暴露:一是由于专业机构的选择由人民法院确定,易使社会产生合理怀疑;二是确有少数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利用自行选择委托专业机构的权力,或干扰专业机构的专业工作,影响鉴定和拍卖结果;或经不住某些机构拉拢、腐蚀,收受贿赂,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已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加之,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与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对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实行名册管理,在事实上形成对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的双重管理,在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重复管理、不当管理的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商务厅关于在诉讼活动中委托鉴定、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和施行,是云南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成果,也是全省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和加强法院队伍廉政建设的有效手段。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司法厅、商务厅的大力支持下,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工作必将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公正司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技术保障。
解读《若干规定》七大特点:
特色一:法院对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不设立进入门槛,但实行“黑名单”制度对不良机构进行淘汰。
解读:云南省法院在过去以及省外的一些法院现对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管理采取的方式都是名册管理。即司法鉴定、拍卖机构在取得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还要经过法院的选录进入到法院编制的机构名册,才能开展接受法院委托鉴定、拍卖的业务。这无形中剥夺了一些取得司法鉴定和拍卖资质专业机构接受法院委托鉴定、拍卖的业务的权利,缩小了开展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的范围,造成了对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登记管理和名册管理的重复,不利于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的公平、全面、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实现对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的依法统一管理。鉴于这一做法的缺陷,云南省法院采取了开放式进入的方式,规定凡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内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在云南省商务厅编制的《云南省拍卖企业名册》中的拍卖机构,均可接受法院的委托,开展鉴定、拍卖工作,法院自身不再选录编制法院系统的名册,将对司法鉴定机构、拍卖机构的管理归口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同时,为确保鉴定、拍卖的质量,规定接受法院委托的专业机构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法院除向其主管行政管理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外,还要在全省法院系统进行通报。凡经通报并整改不合格的专业机构,云南全省各级法院均不再委托该机构从事相应的委托工作。以建立“黑名单”的方法,淘汰不良专业机构,确保受委托的专业机构高质、高量、高效地做出鉴定结论或开展拍卖活动。
特色二:统一了法院对外委托的内设机构,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
解读:明确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作为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办事机构,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凡需要进行鉴定、评估、拍卖的,均统一交由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开展。从而在制度设置上实现了审判、执行工作与对外委托工作的分离和法院内部机构之间的相互监督,建立起了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与专业机构之间的有效“隔离带”。
特色三:委托机构的选择采取当事人协商选择和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取消了法院对委托机构选择的确定权。
解读:司法鉴定、拍卖机构的选择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协商选择是首选。双方达成一致的,以当事人选择的专业机构为准;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采取在《名册》中随机选择的方式确定委托机构。法院司法技术部门除对被选择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是否具有与委托事项相适应的资质及资格进行审查,以及组织当事人进行机构选择外,在委托机构的选择上没有任何确定的权力。
特色四:实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可能面对不利鉴定、评估、拍卖结果的风险意识。
解读:在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前,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因鉴定技术、提供材料的不足或市场因素,在鉴定、拍卖中可能会出现的不利于当事人的情况,从而在委托前增强当事人面对不利鉴定、拍卖结果的风险意识。
特色五:实行做出结论前征求意见制度,将鉴定中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结论做出前。
解读:对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鉴定,鉴定机构在出具正式鉴定意见书之前应出具征求意见稿,由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及时送达当事人征求意见,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受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及时进行审查、核对,将鉴定、评估工作中出现的遗漏和瑕疵消除在正式报告出具前。 特色六:实行机构选择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场监督制度,强化实时内部监督。
解读:重大、疑难、复杂或争议较大案件委托事项,在进行机构选择时,法院的司法技术部门应报告院纪检监察部门,由院纪检监察部门派员到机构选择现场,对机构选择进行当场监督。通过法院内部纪检监察专门机构、专职人员的现场监督,强化在机构选择程序上的实时监督,确保当事人机构选择权的实现,避免事后当事人因对机构选择的不满产生争议。
特色七:《规定》由省高院与司法厅、商务厅三家联合出台,增强了规定的效力。
解读:这也是云南省法院对外委托工作新规区别于其他省区由法院单独制订、自行实施的一个特色。规定由三机关联发,使之不但成为法院系统开展对外委托的规范性文件,也使之成为司法鉴定机构和拍卖机构开展接受法院对外委托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增强了规定的效力和约束力。同时,规定确立了三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工作合力,确保了法院对外委托鉴定、拍卖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及时解决。(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