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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邮政法》草案上会

[日期:2008-10-25] 来源:财经  作者:周玲玲 [字体: ]
对于邮政专营范围,《草案》仅作出原则性表述,并且不允许外资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财经网》专稿/记者 周玲玲】历经六年数十次的修订, 10月23日,新《邮政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对于立法焦点问题——邮政专营范围,《草案》仅作出原则性表述;此外,规定外商仍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专营范围”仍是争议
  《草案》对邮政专营范围表述为:“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这意味着,相对于现行《邮政法》中规定“信件的寄递均归邮政企业专营”,《草案》对民营快递公司进入信件寄递业务拉开了一道合法的大门。
  但由于此次《草案》并未具体提及究竟哪些范围是属于“国务院规定范围”,显示出业界对于这一关键性问题仍未形成共识。   
  在2003年的《草案》第五稿中,邮政专营范围被定义为单件重量500克以下信件。此后,重量便成为作为专营范围划分的依据。从500克到350克再到150克,重量之争一直是行业的热点话题。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近期在一份报告中则建议,按照“重量加资费”的标准确定邮政专营范围,即规定单件重量以及资费均在一定标准以下的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
  中国快递资讯网首席顾问徐勇对这一方式予以肯定。他告诉《财经》记者,“重量加资费”标准是国际惯例,对民营快递企业来说,这也是比较容易接受的方式。
  不过,曹康泰指出,鉴于短期内对邮政专营业务范围问题很难形成稳妥、可行并为各方面接受的方案,还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做进一步深入的研究、论证和协调。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邮政专营范围的具体方案。
  徐勇亦表达了进一步的担忧。“下一步出台的专营范围要不要走法律程序?假如不走法律程序的话,范围由哪个部门来定?是否能够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徐勇提出,如果这个核心部分不走法律程序的话,那《草案》就是避重就轻了。

信件快递设防外资
  《草案》在对民营企业打开大门的同时,却对外资设下了一道防线。根据《草案》的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这一规定延续了《草案》第九稿以来的做法。而在早期的《草案》中,对外资问题并没有明确规定。“以前修订的内容是针对民营快递企业,后来修订是针对国际快递企业”,原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副会长李力谋说。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此规定考虑了国务院有关部门、邮政企业以及民营快递企业的一致意见。他指出,这并不违反中国的入世承诺。
  李力谋认为,这对国际快递公司投资经营国内快递业务是一个巨大的打击。目前,联邦快递、DHL、UPS、TNT四大国际快递巨头都已经先后进入国内市场。
  按照现行规定,国际快递公司通过邮政委托的方式,可以经营“私人信函及县级以上党政军部门的公文”以外的所有国际快递业务。
  然而这并不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最终目的。2006年1月,联邦快递斥资4亿美元,收购了合作伙伴大田集团在合资企业大田-联邦快递有限公司中的50%股份,以及大田集团经营国内快递业务的资产,进军国内快递业务意图明显。
  《草案》的这一规定很有可能使国际快递企业的愿望落空。李力谋认为,外商收购民营快递企业已无希望,而且按照这个规定,只要是外商投资就不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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